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沿海国对领海内外国船舶的刑事管辖权

 4、为取缔违法贩卖麻醉药品所必要的。”
  
  只有在上述四种情况下,沿海国可以在其领海对通过的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前三种情况都与对沿海国的影响有关,显然是受了1806年“法国规则”的影响。它可以被认为是对国家实践的确认,而且表明了沿海国有权实施其法律的唯一情况。第四种情况涉及普遍管辖权的内容,有意见认为它的出现比较突然,因为它与前面的条款无关。这项规定是根据巴基斯坦的建议作出的。
  第一段的规定还表明,公约中把通过的船舶与驶离内水和驶入内水的船舶做了区分。
  实际上,在1892年在国际法研究院准备的领海问题的草案中,特别报告员巴克雷(Barclay)就把停泊或下锚的船舶与通过的船舶作了区分。在1894年的会议上,沛雷斯(Perels)在谈到沿海国的管辖权时,行使通过权的船舶再次成为例外。
  实践中,沿海国在领海内刑事管辖权的国内立法中并不一定对“通过”、“驶入”或“驶离”的外国船舶作出区别,而是笼统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在其领海内的外国船舶。但也有国家的法律作出区分。
  第二种情况: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
  对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第二段规定:
  
  “上述条款不影响沿海国为在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的目的而采取其法律所授权的任何步骤的权利。”
  
  这一段显然是暗示,在这种情况下,沿海国行使管辖权是没有限制的。
  实践中,沿海国对通过或驶入其内水的船舶行使及执行其法律,通常是没有区别的。在这种情况下,无害通过可以因采取执行措施而中断。但是对于驶离其内水的外国船舶,可能发生沿海国要逮捕或调查的问题。试想,如果有人在岸上触犯了沿海国的刑法,然后上了船。沿海国对这种情况当然有管辖权。第二段正是针对这种情况定的。
  虽然第四段要求“地方当局在考虑是否逮捕或任何逮捕时,应适当注意航行的利益”,第二段还是允许沿海国为了在驶离内水而通过的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的目的而采取其法律所授权的任何步骤。这样,对驶出的船舶,沿海国是可以停止其航行及进行逮捕的。限制的条件仅仅是,“适当注意航行的利益”。
  至于这种管辖权所针对的罪行是当船舶在港口内或在到达港口之前犯下的,还是船舶在领海航行之后犯下的,第十九条及相关条款均未作出区分。
  需要指出的是,58年《领海公约》的第十四条(82年公约的第十七—十九条)并没有对“穿过领海”、“驶往内水”或“驶出内水”作出区别,为这些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都是“通过”。然而,58年公约的第十九条(82年公约的第二十七条)却对上述三种情况做了明显的区分。
  将驶出内水的船舶与其它无害通过的船舶区别对待的原则产生于1930年的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当时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沿海国法律对通过船舶的适用和实施的问题,以及实施带来的对无害通过权的妨碍。这种不同的意见导致了在海牙会议的筹委会上将刑事管辖权和逮捕分为两个文本。这再次证明在对船上的犯罪实施刑法的问题上,习惯国际法是不确定的。
  第三种情况:仅通过领海而不驶入内水
  对仅通过领海而不驶入内水的船舶,第十九条的第五段是这样规定的:
  
  “如果来自外国港口的外国船舶仅通过领海而不驶入内水,沿海国不得在通过领海的该船上采取任何步骤,以逮捕与该船进入领海前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调查。”
  
  第五段是第十九条中唯一的一个使用了有拘束力的措辞的段落。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它规定的沿海国“不得”(may not)采取任何步骤的情况是:1、犯罪行为是在船舶进入领海前在船上发生的;2、该船仅通过,而非驶入内水。而对正在驶入内水的船舶上发生的犯罪问题,该条并没有提及。因此,对驶入船舶的问题就留给了国内法。
  第二,“驶入”内水的船舶与“通过”的船舶的有何不同,该条也没有规定。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同样的规则不能适用于驶入内水的船舶。国际法委员会的特别报告员弗朗索伊斯(Francois)对此的回答是,在船舶驶入内水到达港口时,沿海国就可以进行逮捕。
  法国在麦克鲁比(McRuby)案可以被认为是对弗朗索伊斯主张的一个很好的注释。
  McRuby是一艘在巴哈马登记的船。一次,当该船在加纳港口停泊时,九名偷乘者上了船。当船航行到公海时,这几个人被发现。船上的乌克兰船员不想把这些人送回加纳,于是决定把他们统统杀掉,然后将尸体抛入大海。然而其中的一个人侥幸藏了起来,并在该船到达法国的勒阿弗尔(Le Havre)时,逃到岸上向法国警方报了案。
  法国法院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理由之一是,该案的大部分情节发生在公海,但部分罪行发生在法国的领水内。因为当该船进入法国领水时,船员们仍然在寻找那名幸存者。法院认为,所有这些情节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依据法国法律,如果外国人在法国领域外犯罪,如果这种行为是不可分割的,而且部分行为是在法国领土上发生,法国对此有管辖权是一个普遍的实践。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案件中,法国虽然主张这一最初发生在公海上的犯罪行为,一直延续到法国领水,但是,该船最后进入法国港口停泊是法国最终可以行使管辖权的关键。试想,如果该船只进入法国领水,而不驶入港口停泊,法国是很难行使管辖权的。
  (二)、第十九条未规定的情况
  58年公约第十九条对前述外国船舶位于领海的后三种情况未作规定。这三种情况是:船舶位于港口、并非为一般的航行目的而位于领海及通过领海驶入内水。
  对于船舶位于港口的情况,本文将在下一部分说明。至于另外两种情况,有人认为它们与船舶位于港口的情况基本相同。其理由是:
  
  “如果外国船舶为了进入港口的目的而通过领海,或如果在该水域下锚或逗留,它就不再被认为是在行使无害通过权。其目的就不再与这项权利的基础一致。因此,这类船舶就不再享有给予通过的船舶的合格的豁免权。这些船舶的地位已经同位于港口的船舶相同。”
  
  这种解释从实践的角度讲是有道理的。因为通常沿海国是要等到船舶到达港口才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另外还应注意的一点是,对于“通过领海驶入内水”的航行是否包含在“无害通过”内,是有不同意见的。哈佛的研究草案及杰塞普(Jessup)教授都把这种航行排除在“无害通过”的含义外。而58年公约的第十四条第二段和第四段是把这种航行归入“无害通过”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