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0年以后,虽仍有人反对领海的主权理论,但对领海法律地位的争论日渐平息。许多国际文件进一步肯定了国家主权及于领海。首先确定领海主权的条约是1919年的《巴黎航空管理公约》,该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的对其领土上空的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理解为包括本国和殖民地的国土以及毗连的领水”。
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进行的海洋法编纂采纳了领海的主权理论,但它们对领海权利的性质仍然使用了不同的措辞,如:管辖权权利(a right ofjurisdiction)、“领土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1894年国际法研究院(Institut de DroitInternational)在巴黎会议上通过的有关领海的决议中还使用了“主权权利”一词。后来,德国国际法学会、美国国际法协会、日本国际法协会、哈佛法学院都采用了主权的概念。1928年国际法研究院也开始用“主权”一词取代原来的“主权权利”。
领海制度问题是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的三个主要议题之一,它第一次用领海(territorial sea)的名称代替领水(territorialwater)来指沿岸海水。会议虽未通过条约,但提出了一个报告,将已经议定的关于领海法律地位的规则作为附件(一)附载于报告书的末尾。附件(一)中肯定,一国领土包括沿岸一带海面(称为领海),国家在这海面上行使主权,但受本公约规定及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1958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明确了领海的法律地位。该公约第一条规定,“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条延续了这一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现在,人们虽然对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不再有任何怀疑,但必须指出的是,陆地领土与海洋领土的法律制度确实有所不同。从实质上讲,国家对陆地领土享有权利的最重要的考虑是继续有效占领;而海洋领土不同,国家对它的权利只能取决于它的位置,海洋领土不能以陆地领土同样的方式占领。 另外,“海洋自由”这一古老原则的存在,仍然时时影响着沿海国对海洋主张权利。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的无害通过权就是对沿海国权利限制的一个典型例子。
二、关于船舶的法律地位
关于“船舶”,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均没有一般接受的定义。不同的文件往往根据不同的目的,对船舶作出不同的界定。因此,船舶的定义可能是广义的,也可能是狭义的,也可能有很大的差别。
船舶是一种运载工具,人类可以在里面进行活动。船舶是移动的,它可以航行,也可以停泊在港口或者下锚。从法律上讲,它可以承载国家的法律和管辖权。船舶从广义上还可泛指包括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通常称为国家船舶、公务船舶或公共船舶),这些船舶往往具有特殊的权利和地位。因为船舶是有国籍的,传统上认为船舶要受其船旗国法律的管辖。
国际法上有关管辖权的理论很早就被接受为是严格的领土性质,即:国家在其领土外无管辖权,但自己的船舶除外。为了解释从属地管辖权中得到的豁免,于是产生了有关船舶的“领土”理论,即船舶为“虚拟领土”或“浮动领土”的主张,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船舶是领土的一部分。例如,在公海上以及在外国领海内的军舰及其他公务船舶,在一切方面被认为是它们本国的浮动部分。此外,在公海上的商船在某些方面被认为是该船合法悬挂其国旗的那个国家的领土的浮动部分。最早提出这种理论的是边沁(Bentham)。他认为,船舶是一个流动的省。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的是豪特福乐(Hautefeuille),他认为船舶是它所悬挂旗帜的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即使它在一个外国的海上。
在1868年英国的瑞根诉安德森案(Reginn v. Anderson)中,法官在判决中称:“就这一问题而言,英国船舶就像一个浮动的岛屿;英国船上所犯的罪行,应规(英国)海事法庭即中央刑事法院管辖,犯罪人应受英国法律支配,如同他在怀德岛上犯罪一样”。
船舶的“浮动领土”论导致的结果是:当外国船舶位于一国领海时,排除了该沿海国对外国船舶的管辖权。
关于船舶的“浮动领土论”曾在英国和美国的学者间引起过争论。虽然在理论上有学者支持,但在实践中不断遭到国际和国内司法机构的质疑。
国际常设法院在1927年荷花号案(The Lotus)中谈到了船舶是“浮动领土”的说法,认为:公海自由原则的必然结果是,公海上的船舶就好象是船旗国的领土一样。…….可以说,根据海洋自由原则,船舶被置于与国家领土同样的地位。但是,在法官的反对意见中,对船舶是领土的说法提出了异议。
船舶的“浮动领土论”在1939年英国的“钟继承(音译)诉英王政府案”(Chung Chi Cheung v. R.)中遭到了否决。在该案中,中国的一艘海关的税收船在距离Futaumum一英里的香港“领水”时,船上的一个英国国民开枪打死了船长——一个为中国政府服务的英国国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意见中否定了船舶为“浮动领土”的理论,认为英国法院对船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有管辖权。
枢密院的意见是由阿特金勋爵(Lord Atkin)提出的,他认为:
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ity)理论是一种拟制,法律上拟制的趋势是越过它们指定的界线强化为一个危险的事实。事实是,当浮动岛屿理论受到船上和岸上人命的实际情况检验的时候,它的发明者已无法面对一种极明显的可能:它使得该理论相当不切实际。
确实,船舶“浮动领土”的理论建立在域外性的拟制上,而不是事实上,在实践中难免会遇到问题。该理论已为现代国际法所抛弃。但应该指出的是:
第一、现代国际法仍然承认军舰及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通常称为国家船舶、公务船舶或公共船舶)豁免权,不论它们是在公海上还是在外国领海内。这一点明确规定在1958年的《公海公约》第八条、第九条、《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二十二条。82年《海洋法公约》的第三十二、九十五和九十六条重申了这些规定。但是其依据不是因为军舰和这类船舶是“浮动领土”,而是由于国家机关和军舰享有本国不受其他国家管辖的主权豁免。
第二、公海上船旗国管辖原则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古老的习惯法规则。通过这种方法,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和货物都受船旗国法律的限制,并且一般地受该国的专属管辖。《公海公约》第六条和《海洋法公约》在第九十二条都确认了这项规则。该规则可能受到了“浮动领土论”的影响,但在《公约》中并没有给予这一理论任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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