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一个关键的问题是,法律教育的起点应该放在那里。近年来,国内已有众多的学者呼吁,法律教育及法律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法律教育的起点起码应该定位在大学本科教育。
中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高等教育不普及,教育资源有限,不可能完全走美国的路,把法律教育定位在研究生教育。从1996年开始全国8所院校招收法律专业硕士,这种作法很明显是受了美国的J.D.的启示
。应该说法律硕士的创办有着积极的意义,它目前还处于尝试阶段。
要将我国的法律教育定位于大学本科教育,其有效办法是将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联系起来,规定从事某种法律职业的人必须经过大学本科以上的法律教育。1995年7月1日生效的《法官法》已把任职前的最低学历作为法官任职的条件之一。该法第9条规定,法官任职前虽然不必是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生,但至少应当有其他专业的三年制大专学历。同日生效的《检察官法》也作了同样的规定。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第六条对律师的学历也作了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方可报考律师。这些规定虽然与大学本科法律教育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任职条件的设想还有很大距离,但毕竟朝这个设想迈进了一步。
(三)关于继续法律教育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高等法律教育中形成了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混淆的局面。
一般来讲,普通高等法律院系招收尚未就业的高中毕业生,他们毕业后工作,因此,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属职前教育。而夜大学、法律业余大学、政法干部管理学院以及近几年出现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教育对象都以在职人员为主,是职后教育。这种职后教育,我国习惯上称之为成人教育,它确实是一种针对成年人的教育。
我国的法律成人教育与美国的继续法律教育表面看来有相同之处,如都是职后教育,教育对象都是成年人,然而其本质是不同的。美国的继续法律教育的实质在于它是法律教育的“继续”,即:从业人在接受了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通过考试从业之后继续接受的非学历教育;而我国的成人法律教育则是法律教育的“开始”,因为这些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并没有受过高等法律教育,成人教育的意义不过是让他们获得一个足以使他们体面工作的文凭。
这一现象在八十年代尤为普遍,进入九十年代以来,情况有所变化。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已获得本科学历的在职人员纷纷通过各种途径到高校获取本科以上的文凭,上述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就是途径之一。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例,现在为在职人员开办的硕士班有:x x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政法系统法律硕士班(又分为脱产班与不脱产班)、国家机关分流人员研修班、国家机关分流人员法律硕士班。此外,还有按行业系统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如烟草系统的、公检法系统的和北京市委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有: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经济法、经济法、行政法,办班的地点遍布全国十几个城市。这些进修班有的有学历,有的没有学历。如果这些进修班是帮助在职人员提高或更新原有的法律知识,可以属于职后教育;但其中很多人是从未学过法律专业的人,这种教育属于职后教育就比较牵强了,至少不能算作法律职后教育。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高等法律教育并不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必然的结果是许多没有接受过高等法律教育的人从事法律职业(尽管他们受过其它专业的高等教育)。文凭热(对文凭的追求有越来越高的趋势)又使得许多原本没有受过高等法律教育的人取得了与他们的实际法律知识不相称的学位。
在这种情况下,真正意义上的继续法律教育在我国还不可能开展起来。只有在高等法律教育成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从业后的继续教育也成为执业的必要条件时,继续法律教育才成为可能
但愿这一天不会遥远。
(四)教学方法
美国法律教育的职业性质决定了法学院的教学方法必须是模仿法律家运作法律的实际过程。因此,美国法学院有判例教学、模拟法庭、实习教育等等,其目的是培养学生“象法律家那样思维”。
而我国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什么呢?1998年4月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修订的本科生教学计划中对专业培养的要求是:学生应能较熟练地运用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并具有从事法律教育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素质,从而使其具有较广泛的能力。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专业教学方案中,把培养目标订为:有全面、系统的法律专业基础,……既能从事立法、司法等法律实践工作,又能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工作的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
上述两校的教学计划起码传递了两条信息:1、随着法学类专业的取消,长期在法律教育界争论的培养“通才”还是“专才”的问题已经解决;2、本科法律教育培养的是两类人才: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和 从事法律教育和研究的人才。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我们的法律教育是职业教育还是非职业教育。
对于这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的方流芳教授认为:
“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职能……应当是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这种能力对于法官、律师、法学家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因此,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职业教育。”
如果可以确定我国的法律教育是职业教育,我们就应该在教学方法上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有:1、打破现在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引进美国法学院普遍采用的判例教学。2、编写多种多样的(并非统一指定的)判例法教材。3、改变以往死记硬背的考试方式,代之以灵活多样的考察学生综合素质的考试方式。4、采用多种教学方式:模拟法庭、课堂讨论。5、将以往流于形式的实习成为真正的实习,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并将这种教学方式与社会的需要联系起来。
当我对美国的法律教育结束考察并结束这篇文章的时候,我仍在思考的问题是,中国法律教育的改革之路应该如何走。当然,这不是本文能解决的问题。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法律教育的根本出路在于整个中国高等教育的改革。
我们寄希望于此。
附:李红云:
在美国法学院讲课
2000年2月,应美国密苏里大学堪萨斯城分校(University ofMissouri-Kansas City)(UMKC)的邀请,我以访问教授的身份在该校法学院任课一学期。
我讲授的课程是国际航空与外空法,是JD学生的选修课,共两学分。该课程实际由两部分组成,即国际航空法和外空法,互相之间并没有太大的联系,所以学生可以分别选择。每个学分的收费为375.5美元,两部分课程全选,收费为751美元。选航空法的有25人,外空法的有22人。
我是第一次去美国。出国前我曾对美国的法学教育情况做过专门的研究,因此对于她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有所了解。但作为美国一个法学院教授的一员给美国学生讲课,亲身经历了美国法学院的教学过程及教学管理的运作,和美国学生接触,使我对美国的法学教育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上 课
UMKC法学院和美国其它的法学院一样,采用案例教学。上课前要求学生阅读大量的案例及参考资料,课堂上由教授引导学生进行讨论。这就要求教授在上课前将授课安排发给学生,其内容包括:教材、参考资料、每次讲课的内容、学生上课前需阅读的部分。学生根据教授的课程安排阅读指定的资料,然后在课堂上回答教师提出的问题并进行讨论。
授课安排一经作出,教授和学生都会严格执行。我开始对这种情况不了解,第一次上完课,我对学生说,如果你们有时间,阅读一下……。结果学生听了之后对我说,李老师,你真好,从来没有一个老师对我们说“如果你们有时间如何如何”,他们都是说“你们必须如何如何。”听了这话,我才知道,美国法学院的教师对学生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而学生对这种严格的管理是接受的。此后我也要求学生在课前按照要求预习。
我们国内的课堂教学基本是“填鸭式”,即老师讲,学生听,记笔记。而美国法学院学生在课堂上是十分活跃的,他们不是简单的听众,而是积极的参与者。一般采取的作法是教授根据布置的阅读提出问题,然后由学生回答,可以有不同意见,可以争论,实际上教授应鼓励争论。最后教授提出自己的分析意见,学生照样可以对教授的观点提出挑战。我在讲课的时候经常遇到学生提问题的情况,美国学生性格直爽,他们提问题往往不会有任何顾及,各种各样的问题都可能提出。而教授应对学生的问题一一作答,从来不会出现教授指责学生的情况。
教学方法是为教学目的服务的。美国法学院的这种教学方法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美国法学院的培养目标,尤其是JD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十分明确的。读JD就是为了当律师。所以案例分析,课堂提问都是围绕这一目标进行的。教授教的就是要象律师那样思维,象律师那样提出问题。我们的“填鸭式”教学,固然与传统、习惯等原因分不开,但教学目的不明确恐怕是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