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律师协会成立于1878年,是一个由律师自愿组织的全国性机构。美国法学院联合会于1900年在纽约州由32个法学院作为创始会员成立。1929年,美国律师协会规定了承认法律院校的标准。凡符合标准经该协会批准的学校,其毕业生方可在全美任何一州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否则只能在学校所在州应试。根据美国律师协会的规定,美国律师协会承认的法律院校的标准大致是:在组织机构方面,必须有维护健全的教育制度和热心发展教育事业的人事组成董事会,由董事会制定健全的教育方针管理学校;由院长和全体教职员制定教学计划、聘请教员、设置课程、招收学生、编造预算等;在教育计划方面,必须开设基本法律课程,培训法律技术,并进行律师道德教育;在教职人员方面,必须有专职的院长和图书馆长,聘请具有高度法律专业知识,能够进行课堂讲授和科学研究的专任教师六人以及为完成教学任务所必需的人员;在图书资料方面,院长和图书馆长必须作出书面的图书资料计划,制定图书资料目录,保持具有与教学计划相适应并且最新的图书资料;在物质设备方面,必须设备适当的教室、讨论室、模拟法庭、专任教师办公室、图书馆内学生的座位应至少是学生总数的一半。
在美国律师协会号召下成立的法律教育协会,也有它自己的入会标准,例如具备五年以上的教学历史,有三届以上的毕业生的学校等条件方可成为其会员。这两个组织是相互独立的,但在提高教学质量,交流经验,保证社会需要方面的目标是一致的。根据美国律师协会1981年的统计,全国共有法学院校241所,其中经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171所。在171所当中是法律教育协会成员的学校为136所。据1986年的统计,经美国律师协会核准的法学院是175所,其中成为法学院联合会会员的学院有151所。如今的美国法学院中,有179所得到了美国律师协会的承认。
以新英格兰地区为例,该地区共有13所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法学院,除罗得岛州外该地区的每个州至少有一所法学院。在马萨诸塞州有7所,其中6所在波士顿;康涅狄格州有3所。这些法学院是:
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大学法学院(University ofBridgeport School of Law)
康涅狄格大学法学院(公立)(University of Connecticut School
of Law)
耶鲁大学法学院(Yale University Law School)
缅因州: 缅因大学法学院(公立)(University ofMaine School of Law)
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学院法学院(Boston College School ofLaw)
波士顿大学法学院(Bosto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哈佛大学法学院(Harvard University Law School)
新英格兰法学院(New England School of Law)
东北大学法学院(Northeaster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萨福克大学法学院(Suffolk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西新英格兰法学院(Western New England School of Law)
新罕布什尔州:富兰克林 皮尔斯法律中心(Franklin PierceLaw Center)
弗蒙特州: 弗蒙特法学院(Vermont LawSchool)
由此可见,新英格兰地区是一个法学院集中的地区,其中不乏著名法学院,如哈佛和耶鲁。
(二)法学院的招生
美国法学院招生,至少要有大学本科学历,这就意味着美国法律教育的起点是研究生教育。1905年,全美法学院联合会规定,新生必须具有一年的其它系科的学习经历;1925年的规定增至两年;1952年的规定又提高到三年。这一规定一直延续到现在。实际上没有一所院校把获得其它学科学士学位作为招生的条件规定下来。然而,许多学生则是自愿修完了需要四年时间的其它学科的学士课程后,才报考法学院。
对法学院学生入学的特殊要求是考虑到法学是一门涉及社会生活多方面的经验科学,需要学习者具有一些必备的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和社会关系的实际知识。按这种要求入学的法学院学生,因为已学完了一门学科的知识,有助于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另外,学生在学完一门学科知识后,年龄一般在21-22岁,对社会已有了些了解,性格也基本成熟。这样,就避免了直接从中学进入法学院存在的理论思维浅显和社会实际知识的不足。
法学院录取新生的办法,不是“一次考试定终身”,重要的依据是考生在大学时的成绩记录,把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结合起来,全面地衡量考生的实际水平。只要学习成绩优秀、原在大学里的平均分数(GPA) 高、录取分数(LSAT)分数高就行。也有部分学生已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再来申请读法学院,但他们的高学位对他们的录取并不起什么作用,重要的仍然是他们大学本科的成绩。
在美国,大多数情况下,对法律职业的要求是从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法学院毕业及通过一个州的律师资格考试(Bar Exam),而大部分州的律师考试都是以取得J.D或 LL.B学位(60年代以前称为LL.B)为先决条件的。
在美国,律师是一个很好的职业,年轻人愿意当律师的很多,所以报考法学院的人也很多。法学院的学生人数从1968年至1982年激增,后来才逐渐少了下来。
1965年,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法学院学生的总数为56,510人;1982年增加到121,791人;1985年慢慢减少到118,700人,但仍比1965年多110%。同一时期,美国全国人口仅增加了23%。学生入学人数增加的原因主要是新法学院校的增加,从1965年至1985年就有40所新学校。原有学校的学生人数也有所增加。以下表格说明的是1965年—1985年律师协会批准的法学院和学生的增减情况:
年 学生人数 学校数量
1965年 56,510 136
1970年 78,018 146
1980年 119,501 171
1985年 118,700 175
法学院学生数目变化中还有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女学生数量的增加。1986年J.D.学生(117,813)中有47,920人为女性,占学生总数的41%,而1968年女生的总数才2,374人,增加了近20倍。
当然,并不是所有申请法学院的人都能如愿以偿,1982年法学院录取的比例为1.8人中录取1人,即72,912人申请,录取40,034人。1985年,申请人数有所下降(60,338人),1987年又有所回升,接近1982年水平。
(三)学制和学位
常规的法学院教育为三年,包括三年的法律课程。如果是部分时间学习的学生,则要学习四年。毕业后授予J.D.(JurisDoctor),即法律博士学位,与60年代以前的LL.B(法律学士)学位相同,后统一称为J.D.。一般美国学生取得J.D.学位后就有资格考律师而不再深造了。如果通过律师资格考试(Bar exam),就可以从事律师工作了。
律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州每年举行一次。考生如果是从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学校毕业的可以在任何一州应试。通常学生在毕业前已有去向,报考人员则在自己准备工作的那个州参加考试。考试科目都是法学院的基础课程和本州的法律,考试原则是要看应试者分析问题的能力,死记硬背往往是通不过的。考试没有通过的可以下次再考,但没有律师资格是不能从事律师工作的。
美国的法学院中,除J.D.学位外,也有法学硕士(LL.M.)和法律科学博士(S.J.D. J.S.D.)(即Doctor ofJuridical Sciences)学位,但美国学生很少读这些学位,读这些学位的多为外国人。LL.M.学位一般一年即可取得。S.J.D.学位一般要求是三年,但只有一年要求在校读书,一年后即可离校,边工作边写论文,写出可供发表的论文,通过答辩就可获得法律科学博士学位。
美国法律教育中这几种学位是为不同的学习目的而设的。读J.D.是为了当律师或法官,读LL.M 和S.J.D.是为了从事法律教育或对法律有特殊研究兴趣的人设的。而美国人一般的观念是J.D. 就足够了,没有必要再深造,因为这种智力投资是很费钱的。所以在美国读J.D.的学生很多,但从未听到过一个学校招收研究生超过一百名的。
1986年,新英格兰地区13所法学院共招收了10,702名J.D.学生,授予3,196个J.D.或L.L.B.学位。其中5所法学院(波士顿大学、布里奇波特、哈佛、弗蒙特和耶鲁)共授予320个硕士学位和17个博士学位。
(四)法学院的收费
在美国上法学院的费用是相当高的,能与它相比的只有医学院。以1987年为例,在一所有医学院和法学院的地区学校里,医学院的平均学费为每年15,055美元,法学院为10,350美元。有牙医的学校牙医的学费平均为13,772美元,法学院的费用为9,397美元。然而,学校的学费是要受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影响的。Tulane 法学院的John Kramer院长报告说,从1975年到1986年在公立法学院住校学生的学费平均每年增加了198%,私立学校增加了259%。如这样增长,到2000年私立学校的学费平均每年要达到37,100美元。
学费还不能说明所有问题,如果把其它费用也加上,如住宿、膳食、书本、旅行,一个法学院学生平均每年(不住在家里)的这些费用大约需9,000美元(公立学校)-- 14,500美元(私立学校)。这样读3年J.D.学位大约需要28,500美元 -- 45,500美元,包括通货膨胀。Kramer院长估计,到2000年未经抑制的通货膨胀会把这个数字提高到92,340 – 203,32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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