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以规范为核心建立法学体系,还需要做很多仔细和扎实的工作。因为立基于枯燥琐碎基础之上的规范分析,需要人们更为严谨地、细致入微地进入规范的存在世界;兼之法律规范自身作为人们理性选择的结果,法学对它的加工,就是一种“精加工”,它不像面对一堆社会事实,在学理上粗加工一下就有很大的价值。这使得以规范为核心构造法学体系愈加艰难 。惟其如此,只有中国法学在规范分析方面产生出局部、甚至整体突破的学术成果,才能意味着中国法学学人在法学领域内对人类整个法学体系做出了当之无愧的贡献。
【注释】 参见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看看从1987年到1992年《中国法学》以及国内其他法学刊物关于该问题的争论。 “政治法学”自古典自然法学派奠基,中经黑格尔发展、直至马克思、韦伯、施米特等发扬光大以来,对现、当代世界已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参见刘小枫选编:《施米特与政治法学》,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77页以下)。当然,究竟如何界定作为法学流派的“政治法学”,还是有待斟酌的问题。 参见陇夫:《法律,武器?》,载《法制日报》2000年9月22日。收入谢晖著:《象牙塔上放哨》,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的法律实践已经在认真关注法律作为形式理性的层面。至少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实践中,对形式理性、特别是其典型表现的程序正当性的关注还很不够。对法律形式理性的“过度”关注,还主要是法学家的行为和理念。 ]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31页。 参见陇夫:《德性的法治》,载《社会科学报》2002年8月12日。收入谢晖著:《象牙塔上放哨》,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参见谢晖著:《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0页以下;在笔者与陈金钊合著的《纯粹法理学》一书中,将要对法律调整问题做出更为系统的论证。 如果说政治、经济和文化是社会构成的三大板块的话,那么,使这三大板块结合起来的,就是规范,所以,规范不仅决定着人的本体性生存,与此相关,它也决定着社会的构造形式。具体论述,参见谢晖著:《法律的意义追问——诠释学视野中的法哲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近些年来,国内大学新成立的一些法律院系,其主任、书记每每为非法律专业出身者;其教员中曾专攻中文、历史、哲学……而对法律和法学知之甚少者者绝不鲜见、在在多有!笔者曾见到一位政教专业出身的先生,在大学教授四门法学专业课,并到处声称:教法学还不容易!但当我和其一起讨论有关最基本的法学问题时,此君几乎是一问三不知。如此法学教育,如此法学教员,不亦法治之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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