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理学的能与不能

法理学的能与不能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在法治发展进程中,法理学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这似乎是无须探讨的问题。然而,在实践中,我们还是不时地能够发现法理学在“忍受着”无法承担之重。今天,人们对法理学过高的、甚至使其立于某种霸权地位的期待,已经不是法学圈内的要求,同时也是法治实践(特别是司法实践)的要求。与这种热烈的期待和要求相比,法理学能满足他们的情形却是相当有限的,于是,它只能招致方方面面不客气的指责或误解。这就迫使我们思考前文提出的问题:法理学的能与不能。
  一、 对法理学实用化的期待及其误导
  法学是实用学科,这已成为学界之共识。这种共识使得习法和执法之人对所有法学科目每每以能否指导法律实践中的具体事务为标准来衡量其有用与否。如果能事无巨细地指导其司法和执法实践中大大小小的问题,则被视为有用的;反之,则是无用的。这种对法理学的要求,虽极少见诸具体的文字,但在与有关行政者、司法者、甚至专门从事部门法研究的学者进行交谈时随时可闻。我把这种情况,称之为对法理学的实用化期待。就这种期待之初衷而言,无可厚非,特别我国尚处于法制现代化建设之初,因此,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也是相当肤浅的,对超越法律规范的法理研究 人们在接受上还有一定的难度。但即使存在这种对法理学实用化期待的“合理性”,它的实际效果仍可能会使法理学变成意识形态说教之外的另一种说教:即法理学对法律要有立竿见影的效用性。确实,法理学对法律以及法律实践应有效用性,否则,法理学便成无的之矢。但是,要求这种效用性的实现是立竿见影的则值得怀疑。在本质上讲,对法理学的实用化期待,是要求对它作形而下的处理。然而,就法理学的特征言,它所要求的恰恰是人们对其进行形而上的思考。缺乏形而上的研究精神,就很难产生出类拔萃的法理学 。
  我们知道,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也是对法律的哲理性说明 。人们常说,没有哲学的民族是悲哀的,同样,我们也可以说,对一个国家而言,不能对法律进行哲理性说明的法学家集团是悲哀的。对法理学实用性的期待,已经误导了法理学的一些研究思路,有不少学者把实现这种期待当成了自许,从而产生了法理学研究中过分的功利现象。但在事实上,这种自许是殊难实现的。每当自许落空之时,法理学研究者只能寻求另种生活道路,要么放弃法理学而转入对部门法的研究,要么干脆转行,脱离法学界,转入政治界或法律界。当然,作为一种自主选择,任何人无权对这种现象指手画脚、品头论足。不过,当我们明显发觉这种现象产生之初因在于人们对法理学不现实的实用化期待,并且同时也发现它已经对法理学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使一批非常具有学理研究能力的人脱离法学界时,上述议论或许就有了其特殊意义。当对法理学实用性的期待在实际地影响法理学者的研究思路之时,我们也能感受到法理学研究内容的个中变化。这种变化的突出特点是它对时事性的政治思维的盲从性论证。这种情形,我们可以在中国法理学会历次的年会论题中发现,它们是:“1985年关于法律本质、法律与改革问题的庐山研讨会,1986年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问题的重庆研讨会,1988年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法制建设的珠海研讨会,1990年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问题的安徽研讨会,1992年关于人权与法制问题的武汉研讨会,1993年关于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杭州研讨会,1994年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法理学的发展的济南研讨会,1995年关于走向21世纪的法理学的昆明研讨会 ”,1996年关于社会主义法制与法理学问题的深圳研讨会 ,1998年关于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的北京研讨会,1999年关于20世纪法理学的回顾与前瞻的的上海研讨会。1996年以来,代表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当然包括法理学研究)最高水平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围绕在政治上非常热门的依法治国问题,组织了四次研讨会,主题分别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在以上被法理学界最为看重的研讨会中,除了昆明和上海两次研讨会专旨于法理学自身的问题外,稍微了解当时政治意旨的人,不难看出这些研讨会对特定时期政治风向的紧密联系。这种情形,好象给了人们一种理论联系实际、从而法理学具有某种实用性的印象,但其实际效果却事与愿违,法理学不但难以实现实用性之效果,而且内则法理学之学理、学格尽失,外则法理学之声誉渐丧。作为一名法理学者,对法理学的这种不尽人意既需从法理学内部反思 ,也需从外部对法理学的无理要求进行反思。事实上,法理学并不是商业活动,因此,它无须遵循需求者(读者)就是上帝的原则。法理学者的学理研究,也无须过分在乎某种功利的因素。法理学者有可能因为对某种外在需求无法满足而面临失业之危险,然而,左顾右盼地去揣测、不加分辨地去满足来自社会的需求,照例会使法理学者失业。并且这种失业所失乃法理学者之本业,而不仅仅是失去以法理为业的饭碗。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