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极为重视公意,他认为,法律只不过是公意的宣告,所以他主张:“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的;但是在行政权力上,则人民是可以并且应该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是把力量运用在法律上而已。”[39](P126)正如博登海默指出的,卢梭关于人民自己行使立法职责的纯粹民主思想虽然未能实现过,“但是他有关主权者的公意须通过多数投票表决的要求,则被认为是议会民主制(a parliamentary democracy)的基本前提。”[40](P61)这里的问题或许并不首先在于我们要质疑多数人是否就能代表公意以及它的正当合理性 ,而在于少数人的意见能否被尊重?当两者发生矛盾冲突时,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与康德同时代的一位叫哈曼的学者对启蒙运动的信条采取否定态度,他认为,“我们的逻辑禁止一切矛盾,然而真理恰好存在于矛盾之中。禁止矛盾——这是一种‘弑父的想法’。”[41](P48)正是在这里,卢梭暴露出他思想中的最大缺陷,他说:“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42](P29)当然,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所有矛盾都以非强制力介入的方式来解决,例如在刑事违法与制裁之中,强制力就不可避免,但在大多数领域,对话才是最可取的。尤其是在政治领域,因为,“政治是劝说的艺术,而不是歼灭。”[43](P101)在这个领域简单武断的做法只会走向暴政,使每个公民都能转换成断头台的潜在客人。圣鞠斯特在一次具有代表性的演说中宣称:“你必须不仅惩罚判国者,还应该惩罚那些漠不关心的人……在人民与敌人之间,除了断头台就没有别的了。”[44](P102)这句话正是对卢梭迫使不服从公意者“自由”的一个诠释。
可见,一方面卢梭认为纯粹的民主制不可能实现,另一方面,由于他相信公民们可以只有一种利益,人民可以只有一种意志,并可以通过自由的小国结成邦联来实现,所以又未放弃民主制这一理想目标。有人认为,一个真正基督徒的民族将会构成一个人们可能想象的最完美的社会。卢梭对此不以为然,认为这是一种假想,并说“它那毁灭性的缺陷,也就存在于它那完美性的本身之中。”[45](P180)其实这句话同样适用于他自己的构想。我们知道,西方自柏拉图到康德以至罗尔斯都有一个思想,我们姑且称之为“有保留的理想主义”。柏拉图在其最重要的政治法律著作《理想国》中就这样阐释过“理想”:但既称理想的。非谓凡真能实现者。皆不若此理想的之完备。幸能大致相似已足欤。”[46](P11)康德在论述永久和平(即所有国家联合成一个普遍的联合体,每一个人都可以称作世界的公民,建立一种真正的和平状态)时承认,这个目标的实现可能始终是一种虔诚的意愿,但是如果我们采取这种行为的准则,将会引导我们在工作中不断地接近永久和平[47](P188)。罗尔斯稍有不同。他认为,在设想一种社会秩序从而使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在总体上生活更有价值时,最为重要的是,应该从一种现实主义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问题,即从此岸世界和我们人性的经验环境中来理解。也就是说,可以通过一种可信的转换途径将此社会秩序由理想变成现实。而且这种社会秩序一经实现,便可自我维持。罗尔斯称此为一种现实的乌托邦,他认为,以此为目标,政治哲学就能赋予我们以灵感,以免于半途而废和犬儒主义,并且可以增进我们今天生活的价值。[48](P499-500) 他们都同样的体现了一种保留与慎重。卢梭却不同,他虽然承认完美的政府形式难以实现,但他的特点是并没有退回去寻求更为实际可行的路径,反而坚信可以创设各种条件来促其实现。“有保留的理想主义”,中国其实也有,例如我们说“取法乎上,得乎其中;取法乎中,则仅得其下”,也是一样的意思。设立一个很高的、理想化的目标,然后奋力去争取,虽然不能实现,但可以增添行动的动力。这里的关键在于,不能将此岸(现实)与彼岸(理想)混淆起来,以为理想就是明天的现实。如果这样,往往就会出差错。毛泽东晚年正是犯了这样的错误,以为共产主义是一个可以马上实现的目标,其结果反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严重受挫。
英国著名政治学家约翰·格雷拒绝普适主义的理想制度,他说:“说不可能有一个理想的制度并不是要为政治中的不完美辩护,而是要拒绝理想制度这一概念。”“理想制度的概念之所以没有意义,并不是因为政治中的悲剧,而是因为最好的制度以多种形式出现。”[49](P15)可见,他并不拒绝理想制度,只是拒绝普适主义的理想制度。我们认为,无论是否普适主义的,理想制度都应有所保留,但约翰·格雷说的对,我们不能以此为政治中的种种弊端做辩护。不过,由于理想制度本身是非现实的,所以在我们以此为参照去改革现实政治时,同样应该有所保留。必须清楚,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有个界线,我们可以不断地迫近它,但不可能也不应该去试图跨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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