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创立了共产主义,并号召无产者以“武器的批判”来实现。但卢梭不同,他只是设定了一个革命性的目标:自由与平等。并主张以社会契约来实现,但具体的实现途径他并没有提供。并且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他的思想中还有一定的保守性因素。例如不主张(至少也是有保留)激进的革命。所以,如果将法国大革命的一些偏失太多地归咎于卢梭,那是有失公允的。
三、 纯粹民主制之不可能与追求完美民主制之倾向的矛盾
卢梭按构成政府成员的人数将政府分为三类,即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所谓民主制,卢梭认为就是政府掌握在全体人民或者绝大部分的人民手中,也就是作行政官的公民多于个别的单纯的公民。而贵族制与国君制就是政府仅限于少数人或一个人手中。卢梭的民主制只能是基于他的社会契约而达成的一种结合,他认为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寻求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象以往一样地自由。”[33](P23)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这样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就可以称之为主权者。卢梭认为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它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对于公意,卢梭的解释有矛盾的地方,他既认为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使得公意总是公正的。但他又对公意与众意做了区别,这一区别不甚明确,因为他的划分不是按同一标准来进行的。他认为,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同时又说,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34](P39)可见,在卢梭看来,公意应该具有双重属性,即,代表公共的利益,并且是大多数人的意志。而且,我们可以看到,他的基本倾向是多数人的意志就是公意。这里,由于卢梭对集体权威的轻信,就使他这一思想包含着一种导向专制的危险,也就是托克维尔所谓的“多数人的专制”。这一点上,美国的建国者们对此已有所警惕,麦迪逊的分割与均衡制约的模式就在于利用冲突阻止大多数人的意志成为对少数人的暴政。虽然这样,但我们不难看出,卢梭是希望每个人都能表达自己的意志,但由于他简单地将多数人的意志等同于公共利益,等同于公意,这就留下了隐患,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于他对利益一致与意志一致这一虚幻目标的执著与迷信。
卢梭自己也承认,“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因为,“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35](P88)民主制政府的结合条件依卢梭看来很难。首先,要有一个很小的国家,使人民很容易集会并使每个公民都能很容易认识所有其他的公民。其次,民风淳朴,不会发生种种繁巨的事务和棘生的争论。然后,要有地位上与财产上的高度平等,否则权利上和权威上的平等便无法长期维持。最后,还要很少有或者根本没有奢侈,因为它会腐蚀全体人民和国家。的确,这样的条件几乎无从具备,即使在中国的旧农村也很难找到。
由于地广人多使全体公民的集会难以实现,从而不能形成公意,所以卢梭一贯主张小国,他甚至认为,“民族庞大,国土辽阔,这是人类不幸的主要根源。”[36](P65)他认为,一般说来,小国在比例上要比大国更坚强得多,因为它的联系更为紧密。反之,“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37](P78)所以,卢梭说,“仔细考察了一切之后,我认为除非是城邦非常之小,否则,主权者今后便不可能在我们中间继续行使他自己的权利。”但是,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如果城邦是非常之小的话,它不会被人征服吗?卢梭认为不会,他的意见是:自由的小国可以结合成为联邦而与大国共处。卢梭在《波兰政府论》第5章中曾建议波兰采用邦联制政府,认为这是“唯一能结合大国和小国的一切优点的政府”。[38(P128)因为它能够把一个大民族的对外力量与一个小国的简便制度与良好秩序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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