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条约与我国民用航空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这种规定是比较典型的假设国内法与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时,则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对于条约在我国民航法中适用还规定了另外一种情况,即:规定相关事项依该法办理,但有条约的依条约,或者该法的未尽事宜,应依有关条约处理。如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我国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对国内法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根据我国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对国内法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在我国航空法实践中有比较典型的例子。
  1985年12月19日,苏联公民阿利穆拉多夫 沙米利 哈吉----奥格雷将一架苏联民航客机劫持到我国黑龙江省甘南县。1986年3月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29]该法院在审理中首先确认该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根据是:我国政府于一九七八年一月和一九八○年十月,分别加入国际反劫持民用航空器恐怖活动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加入这些“公约”的 通知中指出:“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在审理中该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予惩处。但我国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法》并没有规定相应的罪名,只是在第一百条规定:
  “以反革命为目的,劫持船只、飞机、火车、电车、汽车,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犯上述罪行,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由于原《刑法》中的“劫持”罪名,仅涉及以反革命为目的,限制了在实践中对第一百条的适用。在此案的判决中,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关于“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规定,比照刑法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劫持飞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
  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指出:
  “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及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航空器遭遇严重破坏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0]
  按上述规定,劫持航空器成为一种新的罪名,对我国《刑法》作了补充。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