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关于修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议定书,1962年9月15日订于罗马,1975年9月11日生效。1974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交存批准书。[13]
7、关于修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三种文字正式文本的议定书,1968年9月 24日订于布宜诺斯艾利斯,1968年9月24日生效。1974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美国政府交存接受书,同日对我生效。[14]
8、关于修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议定书,1971年3月12日订于纽约,1973年1月16日生效,1974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交存批准书,同日对我生效。[15]
9、关于修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十六条的议定书,1971年7月7日订于维也纳,1974年12月19日生效,1974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交存批准书。[16]
10、关于修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议定书,1974年10月16日订于蒙特利尔,1980年2月15日生效,1975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交存批准书。[17]
11、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四种文字正式文本的议定书,1977年9月30日订与蒙特利尔。1984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美国政府交存接受书。[18]
12、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修正案的议定书,1977年9月30日订于蒙特利尔。1984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交存接受书。[19]
13、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修正案的议定书,1980年10月6日订于蒙特利尔。
14、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修正案的议定书,1984年5月10日订于蒙特利尔。
15、关于修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十六条的议定书,1989年10月6日订于蒙特利尔。
16、关于修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议定书,1990年10月26日订于蒙特利尔。
17、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修正案的议定书,1995年9月29日订于蒙特利尔。
18、关于修正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议定书,1998年10月1日订于蒙特利尔。
19、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芝加哥)六种语言正式文本的议定书,1998年10月1日订于蒙特利尔
(二)、华沙体制
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10月12日订于华沙,1933年2月13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8年7月20日交存加入书,同年10月28日对我生效。[20]
2、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 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955年9月28日订于海牙,1963年8月1日生效。1975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波兰政府交存批准书,同年11月18日对我生效。[21]
(三)、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约
1、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1963年9月14日订于东京,1969年12月14日生效。1978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台湾当局盗用中国名义对该公约的签字和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对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持有保留。该公约于1979年2月12日对我生效。[22]
2、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年12月6日订于海牙,1971年10月14日生效。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美国政府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对本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持有保留;台湾当局用中国名义对该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和无效的。该公约于1980年10月10日对我生效。[23]
3、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1973年1月26日生效。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美国政府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对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持有保留;台湾当局盗用中国名义对该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和无效的。本公约于1980年10月10日对我生效。[24]
4、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1988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1989年8月6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于1988年2月23日签署本议定书。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人大常委第5次会议决定批准,并指出:我国在加入《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时对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作的保留同时适用该议定书。[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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