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助民用航空器规定,1992年12月8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1996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
(三)、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订的规章在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框架中所占比例最大。截止到1998年12月31日,共制订 部。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关于行政程序规则方面的规章。如:《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及《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
2、经济管理方面的规章。如:《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航班经营管理规定》等;
3、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如:《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以及《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合格审定规则》等。
其具体内容涉及:
1、行政程序规则
2、航空器
3、航空人员
4、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
5、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行
6、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
7、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
8、委任代表规则
9、航空保险
10、综合调空规则
11、航空运输规则
12、航空保安
13、科技和计量标准
14、航空器搜寻救助和事故调查
(四)、规范性文件
这里的规范性文件指的是根据《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制定的,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各职能厅、室、司、局,在 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经民航总局局长授权由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签署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管理方面的文件。规范性文件不是民航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规章的解释、细化和操作方法,是对我国民航法律体系必要的补充。
规范性文件包括以下六类:
1、管理程序(Aviation Procedure)
2、咨询通告 (Advisory Circular)
3、管理文件 (Management Document)
4、工作手册(Working Manual)
5、信息通告(Information Bulletin)
6、表格(Chart)
以上内容表明,民用航空作为一种经济活动,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从飞行安全管理到服务质量监督,从政府行业管理到企业依法经营,从保证企业合法权益到维护旅客、货主的利益,涉及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