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与我国民用航空法律*
李红云
【关键词】无
【全文】
从本世纪二十年代, 我国开始发展航空运输,并于1920年开辟了第一条航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民航事业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进入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民航事业有了迅速发展。同时,我国的民航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航空活动国际性的特点决定了有大量的国际条约调整民用航空法律关系,我国已批准或加入了其中的大部分条约。这些条约[1]在我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拟在介绍我国航空法和我国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基础上,分析我国民用航空法律与有关条约的关系,从而阐述条约在我国航空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我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
我国民用航空法律框架的形成经历了比较长的时期[2]。在我国民航建设初期,在运输服务工作方面,参照“两航”[3]的规章拟定了一些规章制度。由中苏两国合营的中苏民航公司的各项运输业务规章,都搬用了苏联民航的一套。1955年中苏民航撤销后,中国民航局仍以苏联经验为主,对包括运输服务等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了多次修订。
五十年代后期,对《中国民航国内旅客、行李及货物运输暂行规则》和《国内业务手册》、《危险品运输规定》再次进行了修改。
1962年中国民航总局成立条例办公室,集中人力编写各业务系统的工作条例和细则。1965年底,中国民航总局颁发实行《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业务工作条例》。同时还草拟了国内和国际客货运输规则以及客运、货运、服务和事故的处理等工作细则。但未能正式公布实施。直到1977年以后,才逐渐开始颁布实行一些民用航空规章。
从八十年代开始,我国民用航空的法制建设不断发展。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并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是我国民航法制建设中的里程碑。此后,我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到目前为止,民用航空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
我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主要有以下部分组成。
(一)、法律
我国有关民用航空的法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专门法律,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法既是我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实施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应遵守的基本法律。它在我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
2、内容涉及到民用航空活动的其他法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民用航空活动中关于刑事犯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关于运输工具进出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航行中的航空器的 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些法律的有关规定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所必须遵守的,也是我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在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截止到1999年6月30日,共颁布了有关民用航空的行政法规,包括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法规性文件30部。内容涉及:机场、航空器、客货运输、损害赔偿、安全保卫等。其中主要的法规有: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国务院批准,1979年2月2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