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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共话语之维度浅析“法律白条”

 显然,上述三种情况中,前两种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解决执行难应该认真对待那些有偿还能能力而不偿还的案件。而“法律白条”这一说法,却是非常概括的。只要生效法律文书未能实现,便是“法律白条”,便是司法腐败。 
 (三)强化了非理性的社会情绪,不利于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法治信念。 
 正如前文所言,“法律白条”成为公共话语这一现象反映了民众法治至上意识的漠视。社会公众并不把法院判决书视为国家尊严、法律权威的载体,当生效的民事判决文书未能完全实现,当最终的实体正义未能充分展示时,民众基于对法治的轻视,随意的将难以执行判决文书称为“法律白条”,本身就具有非理性的成分。(当然,这种非理性不能简单的用好坏来区分,我们必须注意到,“法律白条”之类公共话语出现的大背景——我们还处于社会转型期,我们五千年的历史基本上没有形成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律文化等)既然民众的观点具有非理性的成分,那么作为公共话语形成因素中具有强势的媒体应该做的便是正确的疏导民众的非理性情绪,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的法治理念。然而事实上是:媒体诸如“法律白条”、“空调”之类的报道,不但未能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的法治理念,反而加剧了这种非理性的成分。 
 (四)、影响执行公正,进一步造成执行工作的恶化。 
 作为社会活动主体经常使用、能够反映公共利益的公共话语,一方面来源于社会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到其反映的客观事实。“法律白条”这一公共话语也自然会影响到基层民事执行工作,所以我们能看到各地执行大会战高潮不断的现象。而这种“抽风式”的行动,又恰恰是司法不独立的体现。当执行难被媒体用“法律白条”之类的话语不断渲染,当民众的非理性情绪不断增加时,法院难免将其精力转移到执行上来(我们很难说这种转移是不正确的,甚至这种转移是完全正当的),但这种转移是在原有资源既定的情况实现的,对执行的重视必然要牺牲原有的资源,而法院中这种资源主要是审判资源。但是重执行,轻审判却是及其危险的 ,它不仅会导致法院基本功能的弱化,而且作为执行的先行环节,对审判的轻视导致的审判不公也必然会导致执行难的加剧。而且在现行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一切为了申请执行人实现权利,再加上执行大会战中必然出现的执法粗糙,使得执行法官在实际执行中很难做到公正,而执行中的不公又必然会导致被执行人的抵制、甚至是反抗,于是我们的执行工作又陷入了一个难以执行的恶性循环。 
 综上所述,“法律白条”很容易误导大众,使司法独立的理念受到挑战,产生以执行决定一切的错误思想,从而可能导致法院出现重执行轻审判,甚至丧失司法独立性,成为债权人“讨债公司”等严重背离司法改革目标的情况。而这些情况无论那一种都会加剧基层民众对司法权威的怀疑,都有可能导致“法律白条”这一话语更多的出现。因此,从意识形态(宣传)来说,减少“法律白条”等非理性的报道,未尝不是解决基层民事执行难的方法。从公共话语的角度来考虑,任何一种公共话语的形成“首先是公共生活领域的活动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形成某些共同意见与见解,通过表达形成一定范围的社会舆论,但舆论所蕴含的意义与价值尚处在不稳定状态,其性格尚未形成,而激情因素较多,理性成分不足,因此社会活动主体还必须以舆论为基础,并对其进行反思,开展更为广泛的对话式交流,获得较为稳定的有价值之公共话语”⑥由于中国的同质化很高,这种对舆论的批判,更广泛的对话式交流几乎是不存在的。因此,作为控制着公共话语霸权的媒体更有义务理性的审视其行为,慎重的考虑其话语所产生之后果,为司法权威的树立配置合适的公共话语,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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