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方面,我觉得,一个学校如何创造一个责任机制的问题,也就是责任要明确的问题,我们现在委员会的这样制度,无记名投票制度,一个后果就是要说这个学校是由谁来承担相关决策的问题,都搞不清楚。在君主制度下,君主是把天下财产作为自己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他珍惜,不像我们现在这个制度,谁珍惜我们的公有财产啊?这个制度更大的缺陷之一是没有人负责任。这就是我为什么反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原因。责任没有人负,荣誉也不是很特定化的,北大管理得好是谁的荣誉,法学院管得好是谁的荣誉?荣誉归于集体,没有个人英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由于荣誉机制和惩罚机制以及相关的责任机制都没有,可能对我们的社会发展带来相当负面的影响。
附网友回应
【老行者】 2001-10-19 18:30:01
特别欣赏贺老师的要防止“过份民主化”的观点,这真是我们要思考的。民主保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但少数的精英人物的利益可能被忽视。而且民主结果也确实不一定是真理。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标有时会有所冲突。
还有无记名投票,我认为这是在专制下对发表意见恐惧且担心报复的产物,其让职权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在暗箱中操作。对于一种公平的制度来说,应该是记名投票。
【贺卫方】 2001-10-21 1:32:02
行者说的是。其实我将这篇旧论贴出来,也是对你关于民主与法治之间关系的那篇言论的回应。关于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窃以为需要再仔细一些的分辨,何时记名,何时无记名。两种都具有其价值。此问题关乎宪政实践,亟待深入讨论。未知行者以为如何?
记名与不记名
【TheEnd】 2001-10-21 4:40:33
记名与不记名,的确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政治制度上的记名与不记名,可能大多是衡量知情权、监督权和隐私权的结果。而且居于弱者地位的大多采用不记名。所以,公民进行投票,采用不记名方式,是可以的。而法官、议院则应明确的表明态度,这即使公民了解知情,同时也为了对上述人等的监督。对于越是有权力的人,就越应该对其采取记名的方式。
所以,如果要看中国的政治制度,就不免奇怪。人大代表原本是举手的,后来改为电子投票器。结果,公民无从知道至少在理论上是代表他们的代表的主张和意见,并且,如果按照上段的说法,人民代表实在应属于弱者,那人民呢?
【一水寒】 2001-10-21 13:12:57
行使权力者就要承担责任,不管是法律责任还是政治责任,可中国的匿名制是我们追究行使权力者的责任成为一个不可能的事情,这也为官员们的腐败留了后路,为代表们不代表人们的利益找到了庇护伞,为答辩委员会的委员们出于个人之私(例如对他不太尊重了什么的)毙掉一个学生开了方便之门。
中国的政治就是个人之治,私利私益之治,玩众百姓于掌股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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