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但历史证明这种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并没有成功。
贺卫方:是的。上个世纪中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我们的法律全面走向社会主义道路,法律体系也受到强烈影响,比如说司法过程中的群众路线、大众化、反专业化等。1952年我们开始了一场司法改革运动,但当时的社会状况不大有利于建立一个法治国家,主要是领袖人物被神化,你没有办法去想象还要建立一个法律制度来限制政府的权力,再加上计划经济也排斥法律,结果中国不是要用法律而更多的是以“运动”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但走到极端(如文化大革命)时,社会反而走向了完全的动荡,人人自危。直到改革开放,我们才知道,离开法治不可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记者:那么加入WTO后我们重提法律制度全球化是基于什么背景?问题在哪里?
贺卫方:我们可以注意到,在APEC会议上,中国政府向与会国家代表承诺,我们要修改我们的法律体系,要跟国际接轨。这好像是100多年前我们应该做的事情,今天又提出来了。当然,背景完全不一样,但是在法律的改变上,我看不出有太大的区别,我们仍然在完成100多年来没有完成的事业。对照WTO对其成员的要求,我关注的是中国的司法体系能否符合这样的准则。
比如说,WTO要求各成员的法院要独立地审查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司法审查的约束,政府如果违法的话,法院应该独立地将这种违法行为加以审判、纠正和惩罚,这是对政府权力很大的制约。但我们的法院有这样的权力吗?我想,着眼于WTO的要求,我们要迅速使司法与地方的权力脱钩,我在考虑,我们是否可以建立一种与行政区划不一样的司法区划,否则没办法杜绝地方保护主义,也不能解决打官司的“主客场”之别。
另外,观察今天的司法制度,司法过程的不公开、不透明依然存在。WTO要求建立一个公开的、透明的司法体系,所谓公开和透明,首先要求依据的法律准则必须是公开的、清晰的、明确的,但我们现在有时提一些很奇怪的口号,比如最近很流行的“在司法过程中既要讲法律效果,又要讲社会效果”,我不知道什么叫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觉得,对一个法官来说,严格依法裁判,是最重要的社会效果。
公开、透明还体现为法官个人审判的独立性,但现在我们法院审案的行政化倾向很严重,法官说了不算,要经过领导审查。还有审判委员会制度,严重不符合司法公开制度,往往决定案件判决的是审判委员会合议的结果,而这个过程是不公开的,这还严重损害主审法官的尊严。还有卷宗制度,法院判案分正卷、副卷两套,律师和当事人只能看到正卷,但决定案件判决的证据往往在副卷里,而这些是当事人和律师看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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