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全球化:百年未竟的事业
贺卫方
【关键词】无
【全文】
□记者 谢春雷
记者:加入WTO,我国的法律体系要与国际接轨,那我们与国际上的差距是什么时候显现的?
贺卫方:差异已经存在了几千年,但直接的冲突却是180年前的一个案例。1821年,美国商船艾米力号在珠江口岸卸货时,恰遇一名中国妇女落水身亡,中方指责是美国的一名船员用瓦罐将妇女砸死的,而美方争辩他们的船员只是将瓦罐递到妇女手中,当时的广东省番禺县县令上船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美方提出传唤有利于他们的证人,要求有辩护的权利,并要求案件公开审理,不料这令番禺县令勃然大怒、拂袖而去,临走还丢下话:如果不交出“凶犯”,就要扣押船长。美方被迫交出嫌犯。几天后番禺县单方审判后照会美方,“凶犯”已“供认画押”,并已被绞死。美方立即发表声明,提出强烈抗议。
这一事件给以后中西方交往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记者:当时的差距体现在哪里?
贺卫方:从西方对当时中国法律制度的不满可以看出差距所在:一、当时的秘密审判制度让西方人难以接受,中国古代的法官没有接受严格的法律训练,因此没有严格依法裁判,案件的判决运用“月朦胧,鸟朦胧”式的诗化语言,西方人不能忍受这种看上去非常美妙但很模糊的判决。
二、司法程序的缺陷。虽然当时中国判案也有一定的法定程序,但在西方人看来是相当粗陋的,而且经常得不到严格的遵循,官员断案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
三、专职律师的空缺。律师制度在当时的西方已相当普遍,律师是保障人权非常重要的一种职业。虽然中国从宋代开始就有讼师,但在官方的眼里他们总是以“害群之马”的形象出现,令主流意识形态反感。
记者:这种现实是否客观上迫使中国的法律制度走向国际化?
贺卫方:确实如此。1902年晚清就开始大规模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成立专门机构,主持对整个法律制度的修改,最初学习的是国力最强盛的英国,但后来经过考察发现,英国的法律卷帙浩繁,几乎要求法官成为历史学家,而且英国的法律内在地有一种崇尚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传统;美国是一个总统共和制国家,都不适合中国。反过来对照法国、德国的法律制度,就好像按图索骥,是很机械化的操作,只要把它翻译过来就行,可以速成。况且,日本也是这样走上富强之路的。因此,中国最终走上了学习欧洲大陆法系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