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最高院的改革,我一直不愿意苛求。因为他们也是一些聪明人儿。确定司法威仪,符合他们的利益,他们当然想。问题是他们太聪明了,知道有些事情做不得,比如告最告检的案子不能受理,最高当局定性的案子只能唯上,而不能唯法(当然可以违法)。法槌之类的东西,多少可以增加法庭的威仪,对其他各方也能交待的过去,能这么快被推广,也就不奇怪了。
对于最高院的这种心态,我倒是很愿意乐观其成的,因为这些形式化的改革后面,其实跃动的也是一颗驿动的心,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这些形式改革,也是最高院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最高院不是不想做的更好,而是约束条件使他们无法做的更好。我甚至比较偏执地认为,如果不把司法改革的希望,寄托在他们对正义的追求上,而是寄希望于他们追求自己的利益上,司法改革还是可以期待的(回忆一下美国的
宪法审查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当然,这里需要辩明的是:他们在追求自己的私利时,也许会用上很堂皇的理由,因此他们的行为的后果,并不当然等同于他们的动机。
贺先生的威仪论,文章虽短,涉及的问题却多,当然免不了浅尝即止。不过贺先生似乎太想论证威仪的说服力量,而没有看到形式就是内容。辛普森案所以异议极大,而又能被和平接收,关键还在托克维尔所说的“民情”,无此民情,法庭再威仪又能有什么用呢?
说到尊重司法的民情的养成,呵呵,我就不知道该说些什么了。
最后,贺先生说,中国现在不重视仪式了。这个判断似乎有问题,因为相反的例子和支持的例子几乎一样多。比如和禅宗(似乎也是禅宗的一部分)不重形式相对待的,就有儒家的礼。我国领导人和别人握手,就很讲究,而克林顿之流则随和的多。问题恐怕不在没有这些形式,而是形式代表的东东有点问题而已。不知道贺先生以为然否?
呵呵,我说的够乱的了,打住。
【既醉】 2002-1-26 21:08:28
赞同沈浪的说法,说传统中国不重视仪式,此判断未免轻下。
贺先生对传统常有非常睿智和敏锐的洞悉,但我觉得因为有很多历史文献类的工作,前人或其他学者没有做或没有成熟的结论,致使贺先生的某些判断在论证上有些困难。但我想贺先生重在建构新的法治文明,重在启蒙,不能耽误太多的精力在考据上。
当然,萧瀚兄也是如此。不过萧瀚兄在这里论证贺先生的判断时,道德情绪太强烈了。
我只想追问为什么或者为什么成为可能?所以我对诸贤的判断常常细加审视,譬如贺先生提出的科举对阶层流动性的影响,据我的统计,自唐正式设科举以来共举行了550次(科),进士分为三甲始于宋真宗,但宋在三甲人数上并无定例。而中举人的是否就进了官僚阶层,也不能一概而论,清朝可任知县,而此前却最多任教职。再有科举之外并未废止其他选官制度。我想可能求助于研究人口史的葛剑雄教授也许能得出个清楚的结论,又怪以前怎么没有历史文献学者做好这方面工作,后来看到当代历史文献学大师张舜徽先生说自己读《资治通鉴》也用了三年时间,我才更深刻的领会到乾嘉学者的伟大。
萧瀚兄对孝经的批判,我再仔细阅读文本后,理解萧瀚兄的用心,但由于只是借批判孝经而宣扬新的爱的道德观,所以并没有批判到位,以我看还是启蒙的意义大于批判的价值。我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自古以来的学者那里,孝经并没有得到很大的重视,(好像有一位专家也这样讲过,但记不清了。)为什么如此?经过我对文本的参悟,我觉得孔子(或者说曾子)作孝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君主的行为,希望君王以孝道的精神以治天下,以待百姓。萧瀚兄批判的“二十四孝”,那已经是元朝人郭守敬辑的了,是近世的事情。而且所谓郭巨埋子,有没有埋?其实没有,他挖坑挖到了金子,也就不会存在子与母争食的问题了。佛教的印光大师认为念佛要从孝开始做起,顾准说必须清算传统文化,我觉得应该清算的不是孝。为什么清朝出现的高月槎辑的“后二十四孝”越加不近人情,那是专制统治把孝等同于忠的目的的体现。该批判和清算的是中国的官僚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