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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论 暂 缓 起 诉

  2. 国内司法体制的逐步完善,对犯罪人改造的人性化要求的滋长。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以前我们的犯罪处刑方式,是以犯罪人为对立面,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即贴上了犯罪的标签,人生档案便记载了一个不可抹灭的印记,虽然,由于犯罪人的个人独特犯罪境遇,使检察承办人员对其被诉也深表同情,如几年前笔者曾经办理过的一个案子,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外来民工,由于是第一次外出打工,从家乡出来比较晚,到长三角这一带时,各地工厂已招工完毕,于是,他就只能一次次碰壁,这样过了十几天,当希望一次次成为泡影时,所带的盘缠也已用尽,走投无路之下,他选择了偷窃,在被窃者家里,他吃掉了碗橱中剩余的所有饭菜。由于他的行为留下的许多痕迹甚至笑柄,因此很快便事发并被捕,在笔者的讯问中,他无奈地说,如果不是走投无路,他是不会去偷的,毕竟他在家里也是一个老老实实的人。而且他还说,还是在看守所里好,因为能吃饱饭,在里面这些天,他都胖了。说实话,在他不善言辞的述说中,笔者体会到了一种心酸。又如另一起未成年少女所犯的诈骗案,该少女生长在一个相当贫困的家庭,母亲早几年便已过世,只有父亲与其相依为命,老实巴交的父亲除了供她吃饱以外,已别无所能。随着少女的长大,社会对其的诱惑也随之长大,于是,在一个夏日的午后,她巧言伶色地从一位水果摊主那儿骗得了一辆助动车。作为承办人,虽然笔者认为他们的犯罪行为并不严重,主观恶性也并不大,并且还可能有着这样那样的从轻情节,但遗憾的是,笔者对他们却只能以起诉结案,除此却无能为力,因为我国刑诉法对犯罪仅规定了起诉和不起诉两种方式,非此即彼,而现实中,对于不起诉,上级机关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和比例控制,因而在一般的检察实务中很少运用,这样就使得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的轻微犯罪者,失去了重返社会的机会,使现实实践与我们刑罚的目的之间产生了脱节。对于罪行轻微但又不适于不起诉的初犯、偶犯及未成年人犯罪,由于其反社会人格尚未最后成型,较易实现人格的矫正,但是如果交付审判甚至于实际执行刑罚,那么,随着社会对其行为或人格的否定评价过程,其反社会人格容易得到强化,从而自暴自弃,甚而至于如果未予以保释,还容易被“交叉感染”,加强其反社会人格4。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的存在,司法实务界已经迫切需要一种即人性化又能降低司法成本的诉讼程序的出现,而这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却无法找到,鉴于此,当暂缓起诉一经进入我国司法界的视野,即被检察所看好,成为公诉改革的尝试,同时,由于其切和形势的发展前景,迅速在各地检察机关被运用。
  二、 暂缓起诉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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