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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发生

  
  我想第三个因素,就是使西方宪法得以产生的的基础性的要素,就是专业化的产生,社会分工带来的职业主义的产生。我们都知道,社会不同的分工,如果它能影响到国家的管理生活,社会的治理过程,那么这样一种分工就能够导致权力的相互制约。我们今天所说司法独立,法院必须要有独立的权力,是在怎样的一种意义上说的呢?我认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的前提条件就是法院的独立性必须建立在法院所运用的知识和它所使用的技术的独立性上。不仅仅是法院,也包括检察院,不仅仅是检察院,也包括在座的各位律师,大家之所以同于别人,大家之所以能够人家给你钱人家雇佣你,给你丰厚的报酬,原因在哪儿?原因在于我们握有一套独特的知识,这套东西是没有办法普及到全社会中间的。说实话我对普法这样的说法,很不以为然,法律不应该普及,普法最应该做的唯一的一件事情就是启动公民的权利意识,让老百姓有了事情愿意请律师打官司这是最好的普法,普法不是叫老百姓学会法律的技巧,学会了法律的技巧,他就不请律师了。我们律师挣谁的钱去?当然我这个说法有一点调侃,不过我真的认为法律知识是不可能普及的。我们只需稍微看一看那些专业化的文章,比方说,即使我是搞法律的人,我现在看民法典争论过程中的各种各样的不同的编纂思路,例如公司法的一些东西,我简直看的摸不着头脑,想插一句话都插不进去,因为它太专业化了,因为许多专业概念它都是可追溯到两千年前的古罗马,可以非常复杂的概念,每一个概念都有一部漫长的演进史。什么一人公司,什么隐名合伙,这些东西非常复杂,它是不可能普及的。我们知道这套知识是我们基础性的条件。假如我们的法院能够独立,能够像在座的宪法学界的朋友所希望的那样,法院染指到政治的领域中间,对于政治的冲突进行独立的审查,我们会看到法院的裁判也不是用政治的语言来说话,判决书是用法律的语言来说话,这正是独立的前提条件。我们都知道这样的一种法律专业化职业化的推动过程中,基本的目标就是说用这样的一种专业的权力来限制法律之外的非专业化的权力。没有哪个国家在国王的选任方面要考查他是否是律师出身,国王往往是,他爸爸是国王,他儿子就能够合法地继承王位。但国王由于没有受过法律的训练,他行使权力不免有时候过分的任意,他是一种恣意的权力,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力,这个时候如果有一个独立的司法对国王所代表的这样行政权进行限制进行制约的时候,我们终有一天会发现这个国家的国王也被变为官僚化的一部分,国王走向了官僚化,成为官僚机器中的一个齿轮,尽管他是一个镶嵌着宝石,镶嵌着钻石的齿轮,但是王权的运作必须严格地依照事先设定的程序进行。这就是职业化的兴起所具有的宪政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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