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我写了一篇小文章讨论
宪法的命运,主要是从发生学这个角度去考察一下,是什么因素使得
宪法能从西方产生,是什么因素让
宪法在西方不像在中国变成一个束之高阁的口惠而实不至的空头支票,它实际上是非常有效的,没有办法不兑现于生活的。我觉得从发生学的角度来说,
宪法是深深的根植于西方的文化、西方的历史、西方的社会之中的,它是西方的一个产物。在这样的一个产生
宪法的过程之中,有几个因素起的作用很大。第一个因素,从古希腊那些先哲们以及雅典那些城邦,就民主政治,就不同政体的异同以及优劣所作的探索、尝试和实践,当时就提出的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这些不同的政体到底是怎样的一种治理模式,怎样建立一种既富绩效又符合公正的政府。我们看到亚里士多德等人他们在他们的著作中不断探索我们应该怎么建立一个良好的政治制度,他说人从本质来说是一种政治的动物,这样一个说法很有意思,像是把人说成是一种热心政治的小官僚,实际上不是这样的,他们在理解人本质上是一种政治的动物的时候他们看到了只要有一个有人群的时候我们就需要有一种
宪法体制,我们就需要有一种良好的政治模式来去管理我们的生活,来获得一种社会的秩序,在这样一个实践和理论百花齐放的世代里面,古希腊为我们奠定了一个很好的学理以及实践基础。接下来是古罗马。在古罗马时代,我们常常记得有一个说法是“帝王所欲者即为法律”,好像给人一种感觉是君主的权力是至高无上,是没有办法产生一种宪政体制,但是我们仔细分析无论是共和时代的罗马,还是帝国时代的罗马,那么古罗马人都在宪政方面给我们留下了丰厚的遗产。在我看来非常重要的一个遗产,偏偏是王磊教授刚才用稍微不屑的神态加以贬低的民法方面,我觉得王磊教授或多或少——允许我在这儿冒昧的跟我的这位同事进行一点商榷——忽略了私法与公法之间的互动。我们看到如果没有对于私有财产的一种严格保护,我们就不能去限制国家的权利;往往是在私有制确立越强有力的地方,国家的权力越受到限制。国王的马匹不可以在私人的土地上纵横驰骋的时候,这个时候国家的权力当然就受到了限制。我们看到古罗马对土地财产的保护,它的规定非常严格,所谓一个人对自己的土地所有权效力所至可以达到天上天心,地下地心。可是说土地所有人有领空权,西方人的土地财产所有权观念是有领空权的。我还记得早期有个判例非常有趣,有个人到法院去起诉他的邻居,说他邻居打猎的时候子弹飞越了他家土地的上空!所谓领空权并不是主权国家才有,而是公民私人都有的权利。这样一种对土地严格维护的观念是古罗马人奠定起来的,而且一直延续到后来,一直延续到今天,才有今天王磊教授刚才提到的“我的住宅就是我自由的堡垒”的准则。如果别人不经过许可闯入我的住宅,我可以开枪打死你,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是什么观念?这是一种是对土地所有权严格保护的观念,同时也是一种宪政观念。所以在我看来,现在制定民法典非常重要,也许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民法典是公民权利保障的一个大文件。我觉得在
宪法与民法两者之间不要人为的制造矛盾,因为两者是唇齿相依的,太需要团结,而不是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