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中国律师的发展,特别是文革后律师队伍的恢复,都是政府在决定。这里面就产生了一个内在的矛盾,律师本身应该是一个自治的,自我主导的,在社会中间缓慢形成的一个职业,这样才会形成足够的力量。但现在有强有力的政府力量参与其中的时候,可以说是“成也萧和,败也萧和”,建立律师制度是政府,但又由于政府对律师职业的非常强有力的干预和管理,使得两者发生很大的对立。就像现在,我们希望有一支庞大而成熟的律师队伍,我们需要有社会律师、政府律师、公司律师,这都是律师专业化的发展的要求,也是法治建设的要求,但所有相关的制度又都不得不通过国家的行政力量来建立,通过律师的“主管部门”来达到要求。另一方面,我们知道律师执业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在法庭上独立辩护,律师既独立于当事人又独立于政府。但是,每当遇到一些重大案件的时候,政府就必然会去操纵律师,政府会去协调,法官、检察官、律师三家一块商量一下,律师就不得在法庭说一些特定的话,比如不允许作无罪辩护,不得“泄漏国家机密”。
所有这些都表明了一个根本性的矛盾,律师本来应该形成一个自治性的组织,但历史并没有让它自我形成专业性的力量,当它通过国家这种力量来建立起来之后,建立者本身就成了破坏者,做梦的人也是使梦想——法治梦想——破灭的人。
《21世纪》:我注意到,尽管发展缓慢,但从1979年到今天的20多年来,我们的律师队伍已经由最初恢复时的212人发展到了12万多人,律师事务所也由数十家发展到一万多家。而且我们的律师的平均收入也在社会阶层中处于较高水平,那为什么我们的律师还不能形成一个强大的组织,去发挥强有力的社会影响呢?
贺卫方:这是我国律师面对的另一个困境,就是律师职业化的程度不够高,导致它不能够同社会上的其他权力形成一种对抗与交涉的能力。
西方国家的历史已经表明,法律职业并不是因为分享了国家的权力才获得了存在于社会的价值。实际上,法律人存在的本身是在向社会进行一种论证,要向社会宣示他们是一种独特的力量,他们可以处理特定的社会矛盾,塑造特定的社会秩序,比如解决纠纷、处理案件,保证市场交易的安全,保证人们行为的框架具有可预期性,使人们都按照已经确立的准则来处理各种各样的问题,并在这当中更进一步强化人们的规则意识,并保障每一个人的自由。
法律人在这当中不断向社会显现出自己的独特性,比如法律知识的独特性,法律概念、语言的独特性――法律人使用的法言法语,以其描述事物的精确性和简洁性区别于社会上其他的职业人群,而且这种话语还有一种高度的历史延续性和稳定性,保证了法律人之间达到精准的共识,再加上法律人在司法技术层面上的设计,像英美国家通过一种判例法的设定,使得法官不会是“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从而保证了决策的可预期性。这样,法律人就显示出了自己的存在的价值,即在一个人心多变的社会中形成秩序、塑造秩序,这是法律人的特色,这就需要法律人不断向社会显示自己,并不断去说服社会。这是法律人得以形成力量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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