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足协行为涉嫌违宪

  接下来的事情当然都是法院依据法律来作出判断的问题了。不过,其中涉及到的一些保障言论出版自由(宪法三十五条)的道理还是值得讨论一下的。允许媒体批评的局部失实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可,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支持。道理很简单,如果要求新闻报道完全真实,则记者必须为追求每一个细节的真实而旷日持久地进行调查和核实。稍有新闻从业经验的人都知道,这几乎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果真如此,新闻的“新”这一特色必将丧失殆尽。
  媒体的独立调查权是本事件显示的另一个法律问题。《足球》报的报道看起来下了很大的调查功夫,该报总编辑谢奕在针对中国足协处罚所发表的声明中明确地说:“我们通过确切的消息渠道了解到相关的准确情况”,说明记者有其特殊的消息途径。一个新闻界的通例是,在任何一个尊重新闻自由的国度里,媒体都不能简单地成为政府机构新闻发言人的传声筒;记者独立调查,向公众揭示真实的内幕,乃是其职责所在。试想,如果在“水门事件”的相关报道中,记者只是传递尼克松政府的声音,而不作出独立调查,那么还会有什么“水门事件”发生和尼克松总统的辞职呢?所以,关于中国足球是否是“不良资产”,关于国资委是否对于足球产业有过“不良”评价,我们不能够只听足协或国资委的官方声音,更需要听到媒体自己的声音。
  最后,我要简要地谈一下作为一个球迷,自己对于足球以及体育媒体的功能的一点看法。这些年来,体育尤其是足球类报纸以及电视已经成为各类媒体中最开放、最接近媒体本来面目的品种。例如,央视的“足球之夜”以及《足球》、《体坛周报》等都可以非常直率地对于中国足协的决策提出批评。坦率地说,没有哪个人或机构喜欢人们对自己放言无忌的批评。不过,我相信中国足协的领导们应当能够意识到,媒体的开放对于一些腐败事件的及时揭露、对于整个中国足球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多么明显的促进作用,甚至可以说,对于中国足协形象的改善也是利大于弊——在今天这样的开放时代里,人民倾向于信赖的,总是那些愿意接受并且经常受到监督的领导人,而不是“老虎屁股摸不得”的官衙老爷。面对激烈的批评,甚至局部失实的报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接纳态度永远比暴跳如雷、动辄封杀来得更妥帖、更得人心。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在今天这样的互联网时代,防民之口的可能性恐怕是越来越小了,相反,要付出的代价却一定是越来越大。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