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涉及到公共财产的问题,公共财产问题,我觉得这里面一直存在着我们国家法律保护财产的一个偏差,这个偏差就是对于公有财产或者是国有财产,对于国有企业的保护力度向来比保护私人企业力度要大,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把国有财产或者是国有企业解释成人民的生计更重要的支柱,而私人企业是在现有制度下不得已的容忍而已,不是人们储蓄重要的来源,像孙大午就是不能到银行去贷款,而国有企业效益再差去贷款没有问题,我觉得这里面就存在很大的偏差。刚才盛洪教授就提出来国有企业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每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任何比私营企业优越的地位,优越是不合理的,因为它也是要谋利的,也是要谋取利润的,并不在纳税方面,在对国家的贡献,对于我们人民的贡献方面,比起私有企业来得更加优越,或者是更加无私,这是不大可能的事情,所以这次修改
宪法,人们也说对于公有财产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还是不一样,因为私有财产加了一个“合法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国家保护,但是国有财产存不存在合法呢?既然它是一个分属于每一个不同的独立法人所有的,那么一定是存在合法或者是非法的问题,否则的话天下的国有企业都是一家人,美国有时候查出中国违法企业的财产的话,随便找一个国有企业就算抓了国有企业,因为你们是一家的,我们对这个逻辑是不喜欢的,我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论证说是成为独立法人的财产,就是国有财产,这是错误的一个假定,所以检察院也好,国家其他的司法当局也好,对国有企业的财产的格外刻意的保护,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合理性依据的。所以所谓南方都市报财产侵吞国有财产,这是法律上一些界限,我不知道是不是应该有一些变化,我们法学界应不应该结合经济学家的论证把这个变化显现出来,志勇前天邀请刑法学家大家交流了他们的观念或者是信息。
第二个方面我想谈的是中国这个国家有关的法律界限,我们过去一直感觉非常模糊,非常模糊带来的感觉就是这个国家没有一个干净的人,所有的人都在合法与非法之间徘徊,月朦胧鸟朦胧,刚才沈岿教授谈的,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新闻界的通力,尤其是经营好的新闻界只能通过这个来发挥,孙大午集资也是模糊,国家没有明确禁止的就是合法的,在香港除非法律严格禁止,你什么事情都可以去做,在新加坡除非法律允许,你什么事情都不可以去做,在台湾即使法律禁止也可以做,在大陆即使法律允许的事情也不可以做,这是人们判断东亚四个地区合法不合法的说法。我觉得我关注的问题是,现在谁是合法,现在抓谁都可以说你有罪,过去是愈加之罪何患无词。比如说孙志刚事件别人不报你先去报,你就到局子里面离蹲大牢不远了,我想这给人民生命安全带来非常大的恐惧,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就是高度的界限,这是第二个方面的想法。
第三个方面,在我看来法院越来越成为打压新闻自由的一个工具。这个案件(南都案件)当然是比较有意思一些,特殊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