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言之,如果一个政治共同体的边界是通过暴力建立的,国际社会弱肉强食的本质特征就不会改变。你甚至也没有资格要求它仅仅对你改变。即使我们基于人道主义谴责和反对一切国际暴力,但那个被侵犯的民族国家,恰恰是最没有理由闹情绪的。它既然在国内秩序中信奉暴力原则,那么全世界都可以反战,国际关系中唯独他没有资格反战。全世界的反战者,其实都是在用一种更高的标准要求美国,他们下意识里觉得一个强大的民主国家应该比伊拉克表现得好一点。美国如遵循这种高标准,我会非常尊敬这个国家。但他若是不遵循,我认为首先要强调的是我们没有理由要求它必须遵循。伊拉克政府就更没有这个资格。想要在未来改变国际社会弱肉强食的丛林特征,唯一的道路不是坚持人道主义,而是必须坚持人权高于主权,坚持每一个政治共同体的边界不是通过暴力而是通过投票来确立,不是基于民族主义而是基于对每个社会成员自然权利的承认来确立。每一个政治共同体建立起来的边界才可能类似于个体的自然权利,而具有不可侵犯的神圣性,成为永恒的边界。在这个边界之上,才会产生不是基于民族主义的自决权,而是基于个体的自然权利及其结盟的政治共同体的自决权。而民族主义与文化因素不过降低为这种政治共同体边界偶然形成的历史情景之一。
四、
我的第二个看法,不以人权高于主权为标准,就没有理由对联合国契约进行神圣化。否则就和卢梭对主权国家的社会契约进行神圣化一样危险,带来大多数人(国家)的暴政。有一种观点把社会契约当作商业契约概念的一种延续。这无法解释契约的道德效力,为什么非要遵守合同不可?在商业契约中一切契约都是可以违反的,只要遵守合约给出违约金即可。所谓诚信不在于不守约,而在于违了约不给钱。所以商业契约的效力是一种世俗的效力,我们面对契约仅需遵守利弊权衡的经济人选择。而作为政治哲学的契约概念,和自然权利一样,其本身就具有超验主义的传统。在西方,是基于基督教传统的圣约(covenant)概念。圣约一词至今在一些庄严正式的场合下,仍然作为契约的称谓。显示出宗教意义和渊源对于商业契约概念的影响。我国传统虽没有从圣约到契约的宗教背景,但古往今来政治性的盟约背后,都有着鬼神的影子,而并不是商业契约的简单延续。就算是桃园结义这种非商业性的个人盟约,你能理解为刘关张三人签了一份合同?
政治理论中的契约概念有着超验的道德与价值背景。一战以后成立的国际联盟,使用的仍然是圣约的概念(covenant),联合国宪章则使用英国十三世纪大宪章以来的carter一词。无论是圣约还是宪章,都包含了超验的价值基础,而不是一份简单的合同(contract)。这个超验的价值就是自由与平等,具体就是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所所承认的人类社会和政治秩序的基本价值预设。联合国宪章就是基于这些基本人权价值而在国际社会建立法治秩序和永久和平的努力。就像宪政制度是一个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政治共同体的内部目标,宪政的本质并不在一份少数服从多数而形成的
宪法,如果不将个体的权利与自由置于
宪法之上,就没有宪政可言,也没有法治可言。所以在我看来,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的效力和重要性远在联合国宪章之上。它是联合国体系的自然法基础。如果没有人权公约,联合国在我眼里同样一文不值。联合国就不过是个道亦有道的分赃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