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英国人首先发展出“法治”概念,戴雪对法治概念的概括,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今天的
宪法性法律,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其结果”。这个判断的背后就是洛克的自然权利和主权有限论。这和西塞罗是一致的。一切自由主义的法律观在这点上都是一致的。法治的精髓就是在世俗的法律之上承认一个超验的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个人的自然权利,即通常说的“天赋人权”。无论这个超验的自然权利在洛克那里是扎根在基督教信仰中,还是像格老秀斯创立国际法体系时一样根基于普遍的人性,或者在康德那里基于绝对的理性。也不管这个超验的自然权利(如财产权概念)在洛克那里主要来自一种保守主义和经验主义的逻辑(财产权先于社会契约,财产权因为私人对财产的劳动和先占而产生),还是在康德那里主要来自一种纯粹理性的推理(社会契约产生财产权,自然权利因为社会契约和国家的确立才得以确立)。可以说,天赋人权是法治思想和宪政制度的前提。是唯物主义和实证主义法律思想出现之前西方几乎一切思想家思考法律和政治哲学问题的起点。马克思在这个传统中是一个承上启下的蹩脚人物,他开创了技术主义的法律和政治观,但他还没有后来的实证主义者那么干脆,他无法接受一套没有任何超验背景的法律和政治理论。所以他放弃了西方千年以来在个人自由之上积累的超验主义传统,转而把这种超验性放在历史目的论和意识形态神话之上。马克思主义伪神学成为了一种最糟糕的、而且是凭空虚构出来的先验性,就像张艺谋凭空虚构出一种英雄史观一样。
没有超验的自然权利,就根本没有近代的西方法治文化和宪政制度。洛克和霍布斯、卢梭都引入社会契约的概念,承认先验的自然权利及其让渡,是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国家的来源和起点。换句话说就是人权是主权的来源。但他们从这个起点上产生了分歧。洛克坚持了西塞罗的传统,把个人自由与财产权看作国家的唯一目的。把保护这些自然权利看作政府的唯一职能。并坚持这些基本自然权利的不可让渡。即坚持人权高于主权。坚持人权是我们承认和审视国家主权的唯一标准。这比西塞罗更进一步,自由不但是我们服从法律的理由。自由也是我们承认和审视国家的理由。这也是一个自由主义者的基本立场——没有自由,国家一钱不值。或借用甘地的话说,“社会主义意味着国家一无所有”。
而霍布斯和卢梭则把社会契约论推向一个极端,认为国家基于社会契约而产生后,就有了任何个体无法抗衡的神圣性。社会契约在他们那里,不过是在上帝退场之后为民族国家重新加冕的理由。有了这个理由之后,就过河拆桥,把作为其起源的自然权利扔掉了。康德也几乎全盘接受了卢梭的思路,认为国家主权至上。“主权就算滥用,个人也必须容忍”。在这种思路面前,社会契约就是一个套。你一进去就出不来了。国家、主权和法律,都以社会契约的名义出现,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就被神圣化。没了超验的个体权利,民主和法治就被虚构为一种盲目的信仰。国家、法律和民主,都可能因此成为自由的敌人。事实上,这一条思想的路上,两百多年来充满了独裁者和极权国家。
英国式法治的精髓和宪政的精髓其实是一致的,就是坚持个人自由作为一种自然权利的先验性。正是基于这种先验性,国内政治的合法性才需要社会契约的论证,而不是仅仅来源于暴力。正是基于这种先验性,国家的权力(首先是赋税的权力)才需要征求个人的同意(无代议士不纳税)。这种个人自由的先验性先于国家,优于法律,先于民主原则,更先于民族主义。事实上,如果去掉这种个体权利的先验性,国家主权在本质上就是民族主义,而民主投票原则在本质上也无非等于预设了民族主义的神圣性。所以政治哲学上的社会契约论必须与作为契约论前提和超验基础的自然权利相结合。否则如果将社会契约本身神圣化,就会导致国家主权至上,而国家主权至上的实质就是从自由主义退回到民族主义,最终退回到极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