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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趋势——世界与中国

  二战以后,世界各国都运用司法权力来进行裁判,确实是全球化的美国化,如全球知名的麦当劳、肯德基,好莱坞。我不大喜欢法庭的电视直播(记者摄影),当一个镜头对着你的时候,你就不由自主的紧张,法官不应该受到这样一种镜头的威胁。我还好,可以比较从容地面对这种紧张。司法的权力在全球范围内扩张,举个例子,我们曾经到德国一个法院去考察、学习,德国的政法法院和其他法院一样,坐落在德国一个很小的城市,它和美国、英国有着同样的体制,把所有的鸡蛋装在一个篮子里。在德国,金融的首都是法兰克福,过去政治的首都在波恩,波恩是另外一个10万人的、很偏远的城市,现在在柏林,柏林是一个大城市,它大不过广州,更大不过北京。文化人的首都在海德堡,远离首都,是一个在河边的城市。海德堡大学是德国最古老的大学坐落在,很多大师,比如说黑格尔、康德、歌德等等,都在那里教过书。河边有一个小路,叫哲学家小道,可以上山看两岸的景色,在这个小路上散步都不是等闲角色。大家不一定要到首都去读书。我特别希望在广西的北海有一个中国最好的大学。学法律人的首都在法兰克福,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就是法兰克福,联邦法院就是学习美国制度的结果。对国家宪法的推崇,需要在政府政治层面上、议会政治层面之外有一个解决纠纷的制度,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承担了这个使命,过去几十年间德国的宪法法院建立了案例法和学说,比如解决政治冲突的学说,都是通过宪法法院做的裁判来加以解释的。我希望中国大陆也能够有一个宪法法院,能够裁判一些纠纷,比如说不同地方的纠纷,不同政党的纠纷,甚至可以在涉及到宪法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可以通过一个机构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司法权利的膨胀扩张的另外一个表现是行政权利或立法权利,在行政权利的过程中经常采用司法的模式解决问题。比方说听证会这样一种模式。广东这边政治体制改革走上前面,其中有一个让人欣慰的地方,就是人大方面经常进行听证。比如说有价格听证,有一次人大甚至把一个文化局的厅长副厅长罢职了。这种听证模式在全世界经常运用。作为的听证会,就是一个准司法模式,它把法学模式引入立法权利、司法权利来解决纠纷,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人(受过法律训练的人)的参与变得非常必要。
     
  宪政发展的四大趋势,都跟中国的现实情况有紧密的关联。中国宪政也会受到这些趋势的强烈影响。
     
  首先我们回到我关注比较多的——司法制度方面看,我们的司法改革能为宪政做什么贡献?
     
  第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良好的司法制度来解决立法中的缺陷,弥补立法制度的缺陷。
     
  我们刚才说,有些缺陷是很明显,比如说宪法中没有审议。审议的政治需要立法机构进行审议、进行争论,但是我们缺乏争论,人民代表太多也不适宜争辩(其他国家议会通常是五六百人,这些人可以就某一问题进行争论和研究);而且我们开会的时间太短,每年开会的时间是十二三天,今年还少了几天;尽管有今年有一个非常大的事件——修宪审议,结果我们还节省了1天半的时间,据说节省了好几百万块钱。我个人认为要是这会一天都不开的话,节省的钱更多!西方国家议会开会的时间差不多是半年乃至九个月,议会的议员就是天天开会的人,这帮国会议员就是职业的开会人员,也只有天天开会,审查政府财政政策、税收方面的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现在国务院审计长李金华先生揭露出我们的钱花得是何等的随意!财政方面的漏洞,让我们每个纳税人都很担心,不知道这个钱有没有准。有些领导人回到故乡,发现路修得不好,他一句话财政拨款8个亿;有个财政部长回自己的母校参加百年校庆,跟校长说,对不起,我没有带什么礼物回来,我带了8000万块钱给母校。这不是他个人的钱,这是国家财政的钱!财政方面的巨大的随意性,人大怎么去审查这种财政?就需要开会,就需要把财政部长拿了审查。
     
  我们知道还有很大的缺陷,其中一个就是谁来决定谁是人民代表。从全国层面也好,省级层面也好,地市级也好,人大跟选民是没有关系的;不知道哪个机构拍脑袋,你就人大代表,并不是人民选出的人民代表。这个人民代表是否真的是人民代表,特征并不是他经常提到人民。我们的国家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的政府叫人民政府,我们法院叫人民法院,我们检察院叫做人民检察院,我们的警察叫做民警(展开来就是人民警察),我们上大学上人民大学,我们读的报纸叫《人民日报》,我们到人民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病了到人民医院,我们死了到人民火葬场。代表人民不是说说就行的。讲“以人为本”是要让每个人都有权利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其中最基础的是,我们有权利选我们的代表,这样的代表才能为我们负责,代表和你没有关系,他凭什么来为你负责?我们海淀区的人民代表要开一个座谈会,我们去做了一个评论,我说我今天非常荣幸,遇到我们的代表了。平常你根本见不到人大代表,也不知道他们在做什么,他们是否对得起你的嘱托。我们知道这是不正常、不合理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我们法律中出现了一些低级的错误,我们的立法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多少专业的法律,如果没有专家性的人民代表来审议,这个法律制度是审议不出来的。前年我到电视报道说,李鹏委员长认为在《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是应该规定的,我听了以后特别吃惊,“情势变更原则”不是外行人能理解的东西。德国的法学家能为这个学好几本书,我觉得李鹏真的是有进步,他居然懂得“情势变更原则”。说老实话,“情势变更原则”我也不懂。太专业化了,需要有专家来参与。
     
  现在的制度在慢慢的变好,我听说很多专业的律师愿意成为一个人大代表。前一段时间, “第三届全国律师论坛”时,我来广州和广东的律师进行交流,我发现有许多律师有一种政治抱负,这是好事情。
     
  现在的立法过程中种种缺陷,并不是三天两天能够解决的。也许这些缺陷可以通过良好的司法制度来解决。比如说立法中的人身自由,我们一开始就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这个东西在司法的层面上有问题,那我们能不能在司法的运行过程中,用法律规范宪法,把现实生活中违宪的行为,通过司法过程、法律行为加以解释、加以解决,对违宪违法的行为加以限制,对其权利进行剥夺呢?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但是我们的确不知道什么叫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这些之外的其他的宗教,比方说政府不喜欢的某种宗教,是否包括在内?我们不能够要求立法者把这个要求的这么仔细,全面,使司法过程变成了自动售货机,任何国家的立法都不可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法官们在现实生活中对它进行解释、进行论证。司法的权利运行过程中一定要说理,如果不说理,就不具备司法的权利,就是行政意义上的权利。政府说我取缔你,就取缔了,但法官在认可这个取缔的时候,你就要告诉我,为什么认可这个取缔,为什么要取缔?我们说言论自由了,我们有说正确话的自由,我们说政府真好,有了言论自由。如果没有批评政府的权利,如果没有说政府不喜欢的话的权利,就还叫言论自由吗?那不叫言论自由。同理可证,宗教自由不具备这样的自由。如果一个法官作判决的时候不进行良好的辩论,这样的司法权也会引起诉讼,他的判决是需要质疑的。通过司法的方式来解决立法的问题是我们今天司法能为宪政做的一点小小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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