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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与开放之间的法学

  开放
  与此同时,从法学和法律的发展历史中我们很容易看到,法学从来就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法律职业生存在一个鲜活的世俗世界之中,因此在自治的同时,还必须要有一个相反的维度,那就是开放———法学和法律职业需要从其他社会科学以及人文学科的研究中汲取营养。从古罗马开始,哲学、伦理学等学科对法律学术一直具有极大的的推进作用;最近数十年间经济学、阐释学、人类学以及文学批评对法律思考的影响也是显著的事实。法学也不能脱离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国社会正在经历巨大的变化,市场经济国策的实施以及人民民主诉求的强化日益改变着我们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模式。法治的正当性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变得顺理成章。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学界能否敏锐地洞察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及时地对社会需求作出有说服力的回应,将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大问题。开放当然也意味着法律学术与法律实务更紧密的联系。由于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脱节,我们的法律实务难以成为专业知识得以生长的温床;书斋里的高头讲章与操作中的章法混乱形成了激烈的反差。这种情况的改变离不开法律职业的认真建构,同时作为一门实践学问的法学更加贴近社会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西方的情况看,法学和法律职业从不独立、不自治逐渐走向独立和自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按照伯克利学派的塞尔兹尼克和诺内特的理论,在压制型(非自治)的法律转向自治型的法律之后,尤其是在今天这样的后工业时代,自治型法律已经显示出由于过度自治而带来的封闭特征,因而不能积极而及时地回应社会的需要。在这种理论的基础上,他们企盼着法律秩序的再次转型,那就是“迈向回应型的法律”。然而,中国的情况是,法律发展中的历时性与共时性经常纠缠在一起,因而常常面临理论与实践上的困惑。一个饶有兴味的例子是后现代法学理论在中国的传播所带来的影响。在对于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的法律理论进行批判甚至解构的过程中,一些后现代法学的作者显示出不同凡响的洞察力和知识上的开放精神,他们对于一些长期被人们视为不刊之论的学说的颠覆对于年轻的学生们是如此振奋人心,以至于法律和法治本身看起来都有些荒唐可笑。加之这类学说本身也颇投合大学教师这种职业内在的反循规蹈矩的特性,于是这类学说就很容易获得市场,从而导致我们在这“路径交错的花园”里迷失自我,忘记了中国尚处在走向法治的初级阶段。
  在对于法学的发展进行检讨的时候,我们不应当忽视政治因素的影响,不过,就目前的情况观察,尤其是从一个法律学者的角度观察,它的严峻性正在降低。事实上,法治已经成为今天政府获得其合法性的重要源泉;权利话语在今日的广泛流行标志着这个老大民族治理模式的不可逆转的改变。只是就中国悠久的非法治和非民主的治理历史而言,作为一种移植“物种”,法学本身在这里就需要长时间的水土适应———当然也包括人们对本地水土的改造———过程,最终使法学之树在华夏大地拔地参天,浓叶如盖,庇佑着这块土地上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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