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自治的另一个体现便是司法研究的兴起。由于欧陆模式的概念法学的影响,加上计划经济时代司法机构无足轻重的工具化地位,以往的法学很少注意司法问题。例如,在90年代中期前,法学界没有多少人认真地思考法官在整个法律秩序建构中的角色。这样的忽视与现实生活里法官选任的混乱互为表里,相辅相成,标志着法学与法律的同等屈从地位。90年代中期之后,随着法学界对于法治理解的深化,司法研究逐渐成为整个法学界的最大兴奋点。人们对于司法权的性质、司法与立法以及行政之间的关系、司法官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司法权的行使方式、司法管理制度、法律推理与逻辑语言之间的关联、法律职业共同体等等,都进行了热烈的和持续性的讨论。与此同时,司法改革也成为继农村改革和企业制度改革之后,中国改革的另一个热点。
过去的十多年间,域外专业著述的引进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这既是法学走向自治的一个表征,同时也是中国法学走向更坚实的自治的重要推动力。从1949到1992年间,译为中文出版的西方法学著作只有区区十种左右,这种令人悲叹的情形到了90年代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自1992年以来,仅我个人参与的翻译丛书或包含翻译作品的丛书就有“外国法律文库”、“当代法学名著译丛”、“宪政译丛”、“美国法律文库”、“司法文丛”和“比较法学丛书”等六套。其他还有罗马法、德国法、法国法、日本法等专题译丛。如果我们将行业力量寻求超越国界的对话和团结理解为自治的一部分的话,那么法学译著的大规模出版当然可以说是法学走向自治的一个表现。
当然,眼下的成绩还是相当初步的。目前最大的缺陷在于,在法学理论方面,自觉的体系化的建构还是相当匮乏。由于在中国数千年知识传统格局中,基本上不存在一种具有正当性的法学,千年以上的科举取士实践严重抑止了知识的分化,官员在判决案件时所运用的那种宽泛的文史知识和修辞风格无从带来司法决策的确定性,也不可能将司法程序变成法学得以发育的温床。晚清时引进的西方法学意味着中国社会治理传统的一种根基性的断裂。然而,由于没有强有力的本土资源的呼应和支撑,外来事物难免钱锺书先生所谓“眼里之金屑”而非“水中之盐味”的命运。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所展现的从基本模式到具体规则的混乱不过是证明这种西方法学理论尚未本土化和自身体系化建构不足的一个最近的例子。因此,在今后的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需要用很大的努力,在法律教育、法学研究以及司法实务等各个环节上追求这个学科和这个行业在本土化基础上的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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