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社会保障税的立法。一是社会保险的范围过窄。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而大多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人劳动者和广大农民则不在社会保险范围之内;二是社会保险的待遇不同。通常是国有企业优于集体企业,不利于多种经济成份的共同发展,不利于劳动力在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间的合理流动。三是社会保险金由个人所在单位承担,各单位自办保险,造成新老企业在社会保险的负担上苦乐于均,不利于企业的平等竞争。
(三)我国所得税立法的走向
鉴于我国所得税立法的不足,我国所得税立法向什么方向发展呢?笔者认为,统一企业法人所得税法、完善
个人所得税法、发展社会保障税法,将是未来我国所得税立法的发展方向。
1.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使我国目前的企业组织形式,逐步转向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特征,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制度。因此,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也要向统一的企业法人所得税法的方向发展。应该将适用于内资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适用于涉外企业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统一的《企业法人所得税法》,[5] 在该法中规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率和税收优惠措施,使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地参与竞争,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
2.实现我国《
个人所得税法》与国际惯例的进一步接轨。(1)由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转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体现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趋同势态。这样,既坚持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又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坚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特定税率和办法课征。此外,它还有稽征方便,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偷、漏税的特点。(2)进一步规范税前扣除。对纳税人不同的应税所得,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随着国家物价水平、汇率等的变化,规定浮动的生计费用。(3)科学地规定应税项目。根据经济的发展情况增加一些新的应税所得,如期货交易所得、对个人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所得的利息征收预提税;对一些特定项目规定免税,如依照
国家赔偿法取得的赔偿金、各类高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等。(4)扩充法律条文,使有关规定更加明确详细,便于法律的执行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