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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与公民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对法律现象的看法。当代中国,正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努力建设法治国家。我国的社会结构正处于持续的变迁过程之中,正在进行经济、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的大变革、大重整,产生了新的利益阶层和群体。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发生了十分深刻的变革,也充满了许多的矛盾和困惑。虽然各个地区、各个行业、各个知识层次的群体对法律现象的观点和看法在深度和广度上存有较大的差距,但是,也有一些共同的特征。无可否认,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自由、平等和人权观念,程序正义等基本层次的法律意识都得到了较大的提升,对政府和国家的功能、角色和效用的看法有了较大的转变。这些可喜的变化不仅推动了国家的法律制度建设,也推动了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工作作风的深层次转变,成为法治建设根本的推动力量。[6 ]
  网络社会孕育了独特的网络社会文化,它是跨境“自由交流”的文化——文化共生现象难以控制;信息输出大国的文化扩张将对其它国家的意识形态、文化产生重大影响——“文化侵入”与“文化霸权”。 “网络社会文化”的载体不是国家,而是为一定社区成员所认同的开放性网络社区。网络社会文化缺乏现实社会中的一些控制条件和控制机制。当人们面对网络社会文化作出选择,即从一个社区流向另一个社区时,任何国家、机构或组织在控制上都会显得力不从心;而且当人们从一个社区转向另一个社区时,我们很难作出某某成员放弃了“主文化”的判断。网络社会文化或许没有“主文化与亚文化”之分。“网络社会文化”是各个网络社区文化“整合”的“集成”现象。在文化控制上,网络社会文化的流动与整合缺少凌驾其上的、统一的文化控制机构,即没有哪一个民族或国家能完全控制它。从文化发展的角度看,国家支持、lnternet服务供应商与网络社区成员的共同参与,是其发展的条件和动力;在文化价值取向上,虽然现实社会的国家意志、制度文化、民族传统“投射”其间,但由于网络社会文化的大众参与性和共享性,使各种价值观的较量超过原先由国家控制的范围,网络社会文化失范,网络社会虚拟政治动员将难以避免。[ 7]
  网络社会的产生也促成了新的法律现象的产生和演化,如电子商务、电子合同和电子货币等网络应用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逐步走向成熟和成型。这些应用都是网络社会所独有的,在现实社会中没有经验和传统可循。同时,关于这些新现象的法律制度比较欠缺和滞后,非正式的法律制度——如习惯或惯例的影响往往更大。因此,对于这类新兴的法律现象,人们需要在实践中结合已有的法律意识来形成关于它们的看法和观点,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幼稚性和不成熟性,甚至会出现较大的错误。
  还有一个事实需要引起注意,那就是,网络用户一般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受过较好的学校教育,他们的思想比较活跃,甚至比较激进,这些经历和背景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深深地影响着公民的网络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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