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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中的人权问题考察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已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国际准则。该原则在实际运作中包括两个分支:一是被告人反对被迫自我归罪;二是证人反对自我归罪。当证人回答某个问题有可能会使自己陷于罪时,有权拒绝回答。这项原则可以说是“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原理的延伸。如果证人的证言被用来证明他自身有罪,则产生了证人自己证明自己犯罪的情形,显然是与当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精神相违背的。反观我国的窝藏、包庇罪,可以发现,其中隐含着自我归罪的意味。当前提犯罪受到调查时,基于刑诉法规定的作证义务,本罪主体必须如实回答问题,当然包括自己的窝藏、包庇行为了。然后,当掌握了其他证据之后,司法机关又会以前提犯罪诉讼中证人的证言和根据该证言取得的其他证据对本罪主体提出指控,本罪主体又可能被定窝藏、包庇罪,受到刑事处罚。苛刻地讲,是本罪主体亲手把自己推上法庭,送进监狱。这肯定是任何人都不愿意发生的结果。
  然而,这就是我国的现实。一方面,刑法规定了窝藏、包庇罪,配偶、亲属也会成为犯罪主体;另一方面,刑诉法规定了绝对的作证义务,配偶、亲属没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他们只好自己指控自己犯了窝藏、包庇罪。我们认为,仅就从逻辑推理上,我们就会发现这是一个巨大的悲哀!这个悲哀反映了国家打击犯罪是绝对的,而个人权利应该最大限度地服从国家利益。人权被极大地忽略了。
  三、“亲亲相隐”制度的考察和解读
  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基本涵义就是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受刑事处罚。自汉宣帝时入律直至明清,亲亲相隐一直伴随着封建社会始终。亲亲相隐的主体范围(适用对象)逐渐扩大。[9]度的长期存续和不断发展的事实本身足以说明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较大的适应性。 一般认为,亲亲相隐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人性、伦理的呵护与关怀,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与安全。[10]
  在此,我们需要注意,古代的亲亲相隐是一个刑法原则,[11一项法律义务,而不是一项权利。这意味着,若违反这一义务,当事人反而要受到刑事制裁。而现代,法律鼓励 / 强迫的是“大义灭亲”,“告发至亲”,反差之大,难以想象。难道该制度是封建的产物,就没有为现代法律所容忍和利用的价值吗?无可否认,亲亲相隐是宗法伦理道德的产物,但是,如果简单地将之界定为封建文化中的糟粕或流毒,是过于武断了。封建糟粕,我们要坚决加以摒弃。而对于其中的反映了我国社会传统的有合理性的制度,我们的态度应该是批判性吸收,而不是当作垃圾予以抛弃。况且,该制度并不只是封建社会才有。现代的西方许多国家的刑法典,都有类似的规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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