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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股权证及其在上市公司再融资中的应用

  二 我国权证开发的历史回顾及反思
  对于国内的证券市场来说,认股权证并非新鲜事物。早在上世纪90年代证券市场发展初期,为了在配股过程中保护老股东的权益,便于不愿或无力认购配股的老股东有偿转让其配股权,深沪两市场均曾推出过结构简单的认股权证。
  1992年6月在沪市推出了我国股市的第一个权证――大飞乐股票的配股权证。同年10月30日宝安公司在深市向老股东发行了全国第一张中长期(一年)认股权证:宝安93认股权证。1995年和1996年沪市又推出江苏悦达、福州东百等股票的权证,深市则推出厦海发、桂柳工、闽闽东等股票的权证。但由于此期间市场上曾多次出现权证价格的剧烈波动,到1996年6月底,监管层最终在深市和沪市都终止了权证交易。之后再也没有新的权证发行。这样,除了B股配股权证外 【6】, 整个权证市场在我国基本消失了。
  回顾国内权证市场的发展,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权证价格的暴涨暴跌。部分权证的交易价格(而非认股价)竟曾被炒得远远高于正股价格。这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有关权证的政策非常不确定,权证有效期随意被延长。这不但给庄家操纵市场的行为提供了题材,而且使投资者无法稳定预期,导致权证投机现象极为严重。尤其是,由于市场发展初期国家股股东既不想放弃配股权,却又缺乏现金实施配股,于是异化出与个人配股权证一起发行的公股转配股权证 【7】;而因为公股转配部分不允许上市流通【8】 ,又异化出分离运作的延期权证【9】 。另外,由于我国特有的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的现象,又产生了公私并存配股权证 【10】。这些政策性的变动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再加上当初权证盘子普遍偏小容易受到价格操纵,风险防范与管理机制缺乏而投资者风险意识又非常淡漠等一系列原因,导致了我国上世纪90年代的权证运作市场投机现象极为严重,最后迫使监管层不得不终止了权证的交易。
  
  三 现阶段权证开发的战略意义及可行性分析
  近段时期以来,认股权证在许多场合多次被监管层及市场业者所提及。应当说,适时推出作为基础性衍生产品的认股权证,不仅能丰富国内市场投资品种,成为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切入点;更有助于化解或缓解当前上市公司常规融资手段所遭遇的种种市场阻力;并可以为投资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
  当前推出认股权证,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可以说是具有多重现实意义:(1)有助于增强基础工具的吸引力,降低融资成本进而提高上市公司的融资效率。(2)有助于增强对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事后约束与激励,降低资金闲置的机会成本。因为一方面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利益和投资者是否在到期之前执行认股权证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引入认股权证后募集资金是根据需求分批到位。(3)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降低市场再融资阻力。尤其是,权证的引入可以提升公司的市场价值,使得上市公司有能力来在不减少自身利益和非流通股股东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对老流通股股东进行适当的补偿;另一方面,上市公司配股时通过向原有股东无偿发送配股权证,可以解决老股东不愿或无力配股却又无法将其配股权利予以转让的尴尬处境。(4)而对于投资者来说,由于权证所具有的高杠杆特性,其发行不仅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提供了多种投资选择,使得投资者可将权证纳入投资组合以对冲风险;而且可以锁定投资风险,投资权证的最大损失无非就是买进权证时所支付的权利金,而其收益在理论上则可随着正股的看涨而无限上升。
  从现阶段国内市场的宏观环境来看,推出认股权证的条件已渐趋成熟:(1)市场规模迅速增长,而交易品种却严重匮乏。这显然无法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投资以及风险管理的需求,也无助于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展。市场的规模拓展和功能深化的迫切需求,强烈呼唤创新品种尤其是相对简单却又兼具避险筹资功能的认股权证的推出。(2)国内市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监管的法律框架日趋完备而监管技术和能力也不断提高,已经具备了相应的能力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防范和降低市场风险。(3)投资者、券商和其它证券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自律意识日渐增强。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客观上引导了市场投资理念,理性投资元素日渐增多。市场各方接受衍生产品的能力大大提高,而且权证基本算是最为基础简单的衍生产品,这些都为权证的运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市场基础。
  四 国内市场权证开发的法律分析
  从其法律性质来讲,认股权证属有价证券的一种,应涵盖于我国《证券法》第2条所规定的“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范围之内。这意味着,权证在国内市场的发行、上市以及交易等活动,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出台相关政策指引。
  而就其合法性分析,《证券法》第35条有关“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的规定亦不构成认股权证在国内市场推出的障碍。第35条旨在禁止金融期货的交易,限制国内市场上证券的买空卖空。认股权证的实质是一种期权,在交易时是即时结算和交割,其交易仍属现货交易的一种。所以《证券法》第35条并不构成权证开发的法律障碍。然而,由于国内作空机制的缺乏,不仅一定程度上扭曲权证定价机制的合理性,而且也限制了权证品种的开发,例如无法推出属看跌期权的认沽权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人的套利或风险管理安排。尽管如此,考虑到在权证开发初期应从简单处着手,循序渐进,故上述缺陷(以及股权分置、国有股减持等更深层次问题)对于现阶段权证的推出尚无大碍。
  然而,权证于国内市场的开发可能产生一个突出问题,那就是由于权证持有人的行权,会产生公司股本增加的后果,其行权通常又有一个持续的期间且行使数量不确定,因而会导致权证发行后到权证执行期满这段期间,公司的资本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尤其在长期权证情况下,会造成公司实收股本与注册资本长期不符的情形,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公司法》第78条规定的资本确定原则【11】 。目前可转债已获准发行上市和交易,这意味着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在我国已有所突破,因而权证执行后股份的增加与股本变动可借鉴目前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时进行股份增加和股本变动的方式解决。即在每一季度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或在行权后所认购股份达到公司股本10%时由发行公司进行公告,并于每年年检时办理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对于权证未行使部分所对应的股票,则可参照目前配股或增发过程中的券商余额包销、尽力包销等制度。这样,上市公司在权证执行期满后,其股本的配股或增发即已完成,此时可以进行公告,并且以当时配股、增发后变动的股本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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