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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劣质奶粉事件:高呼声讨中的低吟反唱

  当然,《食品卫生法》第七条中也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但《食品卫生法》不是《刑法》,经销商经销仅仅在营养标准方面明知不合格的奶粉,可以受到行政处罚,而不应该是刑事处罚。受害人可以通过司法救济得到民事赔偿。如果我们非要把不符合营养标准的奶粉也算作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奶粉的话,那么在不能认定此奶粉足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刑法意义上的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情况下,只有在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才能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按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行为人处以刑罚。
  对照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标准,我们不难看出,劣质奶粉的经销商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的金额又达不到5万元,且该奶粉符合国家颁布的卫生标准,仅在营养标准方面不合格,是不应受到刑事处罚的。
  英国近代最为著名的法官丹宁勋爵曾在一份判词中这样写道:我们决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和“电视审讯”或“其他宣传工具的审讯”。“如果是一个有关公众利益的问题,公众尽可以详尽地讨论,不用担心会被指责为蔑视法庭,批评可以不断地进行,也可以重复进行,公正的意见不会损害公正的审讯”。“法官可以置批评于不顾,但这不代表法官可以为所欲为,法官必须以其审判行为的本身向世人证明,法院是公正的”。
  2004年5月9日上午,在阜阳市清河广场上召开的全市伪劣奶粉案件涉嫌犯罪人员公开处理大会上,阜阳市公安局副局长程曙光宣布,经过20余天的紧急追查,“黑名单”上全部45个品牌伪劣奶粉的上线已基本查清,现对24名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逮捕。如果说在2004年5月9日,阜阳市司法机关在媒体的影响和干涉中还能保持较为清醒的头脑的话,那么到了7月,也就是在一些媒体指责阜阳市有关部门“阳奉阴违”之后,阜阳市的司法机关也不得不被媒体所左右,做出一些让人觉得超越法律底线的事儿来。截止到2004年8月30日,阜阳市共审理涉及销售伪劣奶粉案件两件,第一件是被告人李新道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2003年9月起,被告人李新道接受批发商李明高送来的天哺尔公司生产的圣童奶粉进行销售,2003年9月,临泉县陶老乡吴营村村民吴心全的孙女甜甜在出生二十天后,因其母乳不足,陆续从李新道食品店购买圣童奶粉,甜甜出生50天后,因其父母外出打工,其祖父一次购买圣童奶粉20袋,甜甜开始完全食用圣童奶粉,导致甜甜严重营养不良,终于同年12月28日死亡。案经临泉县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李新道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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