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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本环境权

  美国对公民基本环境权的推定尽管是间接的,但是对基本环境权的保障却是很先进的,因为基本环境权的保障依赖国家环境立法和环境管理,而美国的这种权利推定则是一步到位的。
  日本对基本环境权的推定是依据宪法的“生存权条款”,《日本国宪法》(1946年)第25条规定:
  一切国民都享有维持最低限度的健康的和有文化的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努力于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事业。
  日本一些学者从良好适宜的环境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出发,认为这一条款包括了公民基本环境权,22 并且在一些司法判例中得到认可。而印度的很多法院则从很多宪法条款中推导出了公民的基本环境权。首先是《印度宪法》(1949年)第21条的规定:
  保护生命和人身自由——除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外,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和个人自由。
  印度各级法院的大量判例都据此推导出了公民基本环境权。印度有2.26亿人口缺乏安全饮用水,可是,印度政府却没有采取相应有效措施,这引起印度国家人权委员会(NHRC)的关注。针对安得拉邦和西孟加拉邦的饮用水污染问题,人权委员会提起了诉讼。在“孟加拉砷污染案” (Bengal Arsenic Pollution case)中,有人认为环境问题不是人权问题。该案的赖恩格纳斯•密斯拉(Ranganath Mishra)法官却断然宣称:“我们有责任创造一个健康良好的生存条件。我们认为,污染是第21条涉及的事项。如果是这样的话,它也是基本权利,当然属于人权范围。”23在“戴姆达•路诉海得拉巴市政公司案”(T•Damodar Rao v. S.O. Municipal Corporation of Hyderabad)24 中,针对不良城市规划带来的环境结果,安得拉邦高等法院认为,侵犯生命权不仅仅是暴力,保全环境是享受生命的条件。因此,法院裁定:“因环境污染和破坏引起的大气污染造成的慢性毒害应被视为等同于违反了宪法21条。”25
  除此之外,印度最高法院还依据自身的职权26 对宪法21条作更宽泛的解释,从而大大拓展了公民基本环境权的范围,印度最高法院在“撒贝哈斯•库玛诉比哈尔邦”(Subhash Kumar v. State of Bihar)27 一案中认为,为了保障人们免受水和空气污染的侵害,从而保护生命和自由这一基本权利,宪法32条为法院设定了保护这种权利的义务:“如果有任何违反法律,威胁或影响生活质量的行为,公民都有权依据宪法32条请求消除可能有害生活质量的对水和空气的污染。”28因此,法院认为,根据对洁净水和空气权利的侵犯,它对此运用令状管辖权是合法的。
  基本环境权的推定形式是隐含在其他公民基本权利之中的,推理方法则是对相关条款做扩大解释,解释原则是将有关条款的范围扩大到能够涵盖基本环境权的内容为止。有时,这种解释远远超出了立法者的本意,例如,美国法院对“宗教自由条款”和“商务条款”的解释。在这样的语境中,法院实质上履行了立法者的职能,这只有在英美法系国家才有可能。
  三 基本环境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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