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技术层面的证据并不一定会得到立法者的认可,甚至在有关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会有意回避规定基本环境权。例如,美国参议院提出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草案有这样一段文字:“每个人都享有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对于健康环境的权利。”但是最终被下列文字取代:“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可见,当时美国国会有意避免创设一项可以由司法部门强制执行的公民环境权。13
令人悲观的是,除了个别国家的环境基本法规定了公民基本环境权外,14大多数国家的环境基本法并没有关于基本环境权的规定。
通过考察基本环境权的渊源,可以发现,大多数国家并没有以
宪法或其他立法的形式确认公民的基本环境权,15 也许就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而言,正面规定基本环境权的时机尚不成熟。对基本环境权的研究除了为立法做理论准备之外,它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倡导了一种理念,有时可以通过
宪法解释,推导出基本环境权的存在。
二 基本环境权的形式
基本环境权的存在形式,除了
宪法或
宪法性法律的明确规定外,通过
宪法或法律解释,还可以推导出默示的基本环境权。
一 法定基本环境权
所谓法定基本环境权是
宪法或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形态。目前,各国宪法和环境基本法明确规定基本环境权的例证情况很少。我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制定也涉及到了这一问题,它的征求意见稿的目的条款规定:“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存和发展环境,预防因制定政策、规划和计划以及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尽管在此没有明确提及公民享有依托自然环境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但是,对立法目的的表述,则隐含了国家保障公民这项权益的义务。然而,即使这种晦涩的措辞也没有成为法律条文,立法的最终案文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16 可见,立法者是有意回避确认公民这一基本权利。并且,即使明确规定了基本环境权,由于其抽象性,也往往不能在环境诉讼中直接援引,它的实施还需要由具体的法律来详细规定。尽管如此,也大可不必灰心,除了在
宪法和环境基本法明确规定基本环境权之外,还可以从
宪法的相关条文中推导出基本环境权的存在,并且这些权利都是在具体环境诉讼中得到确认的。所以,研究推定基本环境权比法定基本环境权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更大。
二 推定基本环境权
权利推定或推定权利的概念是从应然角度研究权利形态的一个术语,它的本意是从法定权利寻找其他应该享有而没有被法律确认的权利。
权利推定,指根据某种经验的或超验的判断、确然的或或然的情形,推断出某个个人、群体或一切人享有的或应享有的权利。它既是一种理论思维方法,也是一种社会实践方法。这里研究的权利推定,主要是关于在法制变革中,人们究竟是以什么为根据、采取何种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权利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并把权利主张和利益需要转变为法律的、制度的要求的。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