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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的法律问题探讨

  3.劳动所得,指个人从事劳务活动所获取的报酬,通常是个人所得税法的纳税客体。劳动所得分为独立劳动所得和非独立劳动所得。非独立劳动所得,也称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因雇佣关系或相当于该关系所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报酬,也包括由雇佣关系而取得的退休金、抚恤金、年金等。我国将其规定为“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或者受雇的有关其他所得” 。[12]独立劳动所得,也称劳务报酬所得,是指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性劳务取得的报酬。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其定义为“个人独立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等所得” 。[13] 
  劳动所得并非需要以货币形式表示,货币以外的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只要具有劳务对价性质,也包括在劳动所得之内。如日本判例表明,无息贷款中相当于利息的金额、增加资本投资的付款、发给通勤用的出租汽车公司的车票、负担职工入学学习的授课费,都属于劳动所得之列。然而,并非因雇佣关系或相当于雇佣关系所支付的金钱或经济利益均构成劳动所得,如出差旅费、服装费等因执行公务直接需要的给付,不应包括在劳动所得之列 。[14]由于劳务活动本身是产生所得的来源,对在本国发生的劳务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乃是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原则。由于劳务所得类型的不同,国际上对于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主要采用以下三种原则或标准:一是劳务地点标准,也就是劳务行为发生地原则。目前各国对于一项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认,主要采用劳务行为发生地标准,即非居民或非公民在哪个国家提供劳务,由此获得的劳务报酬即为哪个国家境内来源所得。二是劳务所得支付地点标准,即以支付所得的居民或常设机构等所在国为准。三是停留时间标准,即跨国纳税人在一国境内停留一定期间,该国就可以判定该纳税人在此期间所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 
  4.投资所得,指法人或自然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形式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收益。股息、红利是因占有公司资本股份或合资经营等非债权关系产生的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日本所得税法规定,因法人资本或出资减少及其它一定理由,股东从法人接受货币或其他资产金额的合计额中,超过与该股东的股票或出资相对应的资本等金额部分,由于具有处分利润累积金的性质,因此视为利润分红或盈余金分配,作为红利所得课税。利息是由种种债权取得的所得,包括存款、贷款利息、各种债券利息以及因垫付款、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构成利息所得核心的是储蓄存款利息,但消费信贷契约贷款利息不包括在利息所得之内。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和有关情报供人使用,以及将专有技术、专利、商标、设计、图纸、配方、程序和著作权提供给或允许他人使用而收取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日本将其列入杂项所得之内。投资所得是纳税人凭借占有资产而产生的利润追索权所获得的收益,属无形动产所得。当各种权利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同在一个国家时,其所得来源地是极易划分的,但如果他们分别在不同的国家,对这类所得来源的确定就会出现极大的分歧。目前世界各国对这类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一般采用以下三个标准或原则:一是权利使用方所在地标准。目前各国对于贷款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主要采用权利使用方所在地标准。二是支付方所在地标准。目前世界各国对于股息、债券和银行存款的利息大多采取支付方所在地标准。三是常设机构所在地标准。5.其它所得,除以上四类主要应税所得外,一些国家规定的应税所得还包括保险赔偿金、终身劳保津贴、投机行为所得、博彩收入等,少数国家也将遗产继承所得、财产赠与所得等列为应税所得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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