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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学体系的完善与财税法教学改革

  第二部分是财政基本法,涉及财政法的基本制度,对财政收入、支出和管理具有普遍的效力,而我国目前若制定财政基本法,必须考虑其与预算法的协调问题。
  第三部分是财政收支划分法(也有人称为财政平衡法)。而我国目前财政收支划分的法律依据只有1993年关于分税制的规定,而不透明的规定导致了中央与地方利益时有冲突,中央经常侵犯地方利益。因此行政权力、行政程序的法律化与财政收支的制度化密不可分。
  第四部分是财政收入法,而核心问题则是税法。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95%左右),从1994年到2004年上半年,税收收入不断增加。但收支的关系究竟是以收定支还是以支定收?因此实际上若我国税法形式领域主要表现的法律,那么是否税收收入会出现如此大幅度的提高么?税种之间的立法形式不同,是否存在着区别对待?这些都是值得关注与思考的。但税法也不全是属于收入法,如税收征管法可纳入财政管理法内。此外财政收入法还应当包括国债法、费用征收法和彩票法律规范的问题,我国目前仅有国债条例而无法,因此国债的发行需要在财政健全主义和法定主义的基础上。而防止乱收费,那么必要的收费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第五部分是财政支出法,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财政投资法。
  第六部分是财政管理法,包括预算法(预算管理体制、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等),国库管理法,国有资产法(目前争议主要集中在国资委的定位,而重点在于如何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防止流失),财政监督法(全国人大财经委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作为工作机构,但人员有限,因此必须加强队伍建设)。
  因此财政法的问题既有宏观性,也有微观性。通过教材的发展变化可是看到这一学科逐步成长。
  
  而财税法教学改革与财税法的地位、与财税法教师的地位密切相关。财税法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决定了其实用性,决定了财税法人的发展空间。
  财税法学作为一门朝阳学科,在本科和研究生教学阶段的课程设置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目前还比较落后。首先,财税法这门课,有很多学校未开设,因此通过教学改革研讨会、骨干教师培训班,正是为了财税法学科的发展。而财税法教学改革则是作为现代法学的突破口。其次,财税法教学人员的现状也不容乐观,师资的缺乏直接关系着财税法课程的设置。第三,教学方式也比较陈旧,缺少创新。因此应当通过多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手段丰富教学。第四,财税法方向的硕士、博士数量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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