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学体系的完善与财税法教学改革
刘剑文
【关键词】财税法学体系;完善;教学改革
【全文】
财税法学是一门崭新而富有生命力的学科。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法定主义已经确立近一个世纪,税法学也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财税法学体系的建立,近20年来学者们努力而为。
财税法学,是以财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在教学过程中,先要确定财税法的范围,这关系着教学研究的范围。从教材建设看,财税法学体系的思路在不断修正。以前的教材一般上编是财政法总论,下编是税收法。财政法总论的内容主要有:财政法概论(包括财政法的概念、地位、体系、作用、功能),财政法立法沿革,财政收支划分法,
预算法,国债法。而税收法的内容主要有:税法总论,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税收征管法,税收争诉法。《财政税收法》第二版即是按照此思路构建学科体系。而第三版将税收争诉法改为税收救济法。从体系的变化看,财税法学的体系存在着缺陷。因此学者主要在两方面努力,一是使财税法有“法”味,体现学科特色与精神,从而区别于经济学、独立于法学其他学科;二是构建科学的财税法学体系,财税法作为财政法与税收法的又一称谓,并不意味着财政与税收、财政法与税收法是并列的,前者包含了后者,后者是前者的组成部分。因此将财政法分为三部分: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和财政管理法。税法是作为财政收入法的组成部分,但由于税法与生活联系更为紧密,在财税法制建设中税收问题更为突出、更受关注,因而在称谓上突出其地位。
那么财税法的范围究竟如何界定?2004年的审计报告引发了对于
预算法和财政法立法修改的思考,涉及预算体制、财政转移支付、中央与地方财权界定与划分。因此虽然将之分为财政收入、支出、管理法,但就学科体系来说似乎下面一种分类更为合理。
第一部分是财政法总论,需要贯彻几个原则。一是财政民主原则(财政民主主义),作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联结财政法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和基本制度。不仅实现立法的民主性,在执法与司法环节也必须予以关注。二是财政法定主义,财政法保障的是纳税人的财产权,应当对行政权进行限制,因此需要财政法定主义,实现权力、权利、义务、责任与程序的法定。而“法”一般就是法律。但我国目前财政法制建设离法定主义的要求还有距离,财政法直接涉及国家与个人、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利益,而政府关注的是财政收入的增加,重视效率甚于公平。因此立法方面存在着薄弱环节。如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中仅有4部为法律。又如国务院取消农业税的决定是否合法?因此通过法定主义,将纳税人、征税人、用税人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财政健全主义,特别是财政法在财政赤字中如何发挥作用,实现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四是财政平等主义,是立法、执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基本原则。而财政法的地位、功能等都是财政法教学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