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以保护百姓权益为依归
姜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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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姜明安
工人日报记者 张伟杰
记者:姜教授,今天我们想和您聊聊行政执法的有关问题,您能否先给我们介绍一下行政执法的含义以及行政执法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姜明安:行政执法在不同的场合可能有不完全相同的涵义:有时指具体行政行为,有时包括抽象行政行为,有时仅指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有时则在此三者的基础上再加上行政审批、许可。但不论其范围怎样,行政执法的都表现为行政主体执行法律(包括法规和规章),即执行人民的意志,而不是执行长官的意志。行执法必须有法律根据,受法的规范和制约,行政主体不能任意所为。
记者:行政执法与依法行政的关系是什么?
姜明安: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行为除了行政执法以外,还包括行政立法、行政计划、规划、行政指导等;依法行政是所有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当然也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执法要依法执法,即依法定权限、法定条件、法定基准和法定程序执法。
记者:那么行政执法与行政立法的关系是什么,行政执法的作用又是什么?
姜明安:广义的行政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律、地方人大制定有关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制定部门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政府制定地方行政规章,狭义的行政立法仅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很显然,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行政立法,都是行政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行政立法,无法可执,无从谈行政执法。而行政执法则是行政立法实现的途径和保障,没有行政执法,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只能等于废纸一堆,立法调控社会关系的目的无从实现。
行政执法的作用是多方面的。首先,行政执法是公民权利、自由实现的手段。实现、保障和维护公民的权利、自由是行政执法的目的。离开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行政执法就失去了意义。然而,没有行政执法,公民权利、自由在很多情况下就可能成为“画饼”,而且随时可能被侵犯,被蚕食,被践踏。其次,行政执法是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手段,离开了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行政执法同样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社会需要和存在的理由,实践证明,行政执法是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所必须,没有行政执法,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混乱,人们有可能不得不恐惧地生活于某种“无序状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