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由于上述因素,导致了“全能政府”的出现,导致政府干预过多,规制过度。而政府干预过多,规制过度则必然产生多方面的弊病,甚至可能构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灾难性危害。首先,政府干预过多必然侵犯市场主体的自主权,从而窒息,乃至扼杀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其次,政府规制过度必然影响市场经济活动的效率,如繁琐的行政审批会使市场主体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并使其失去灵活性、应变性,从而导致其在市场竞争中丧失机会,处于被动地位;第三,政府由于处在市场之外,对市场信息反映不可能如市场主体那样灵敏,从而其干预、规制有可能违背市场规律,给被规制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第四,政府的干预和规制权有可能被某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作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机会。腐败不仅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会毒化社会风气,损害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第五,市场经济体制虽然不排除必要的政府干预和行政规制,但毕竟是以市场主体的自由、自主为基础,如果允许过分的政府干预和过多的行政规制存在,必然会摧毁市场经济这个基础,更何谈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作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条件的“转变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只能是“放松规制”,建设“有限政府”。
当然,如前所述,“转变政府职能”不等于“放松规制”。“转变政府职能”除了要求“放松规制”,减少行政干预之外,同时也要求政府加强某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有助于促进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职能。这种政府职能的加强,是我们“转变政府职能”的题中应有之义。之所以如此,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政府不是万能的一样,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市场缺乏政府一定的调控(主要指宏观调控)和规制,同样会产生“失灵”,这同政府对市场干预和规制过度会产生“政府失灵”是一个道理;第二,“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与一般市场经济既有共性,也有特性。这种“特性”是由中国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历史和现状决定的: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发展不平衡;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且实行过长时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难以自发生成;中国是一个有着集体主义和均贫富思想文化传统的国家,人们不乐见过分的收入差别,特别是不容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暴富。中国的这些“国情”决定了中国的市场经济需要较一般市场经济稍多一些政府调控和规制;第三,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发展的:在一定的时期,市场可能存在某些需要政府调控和规制的特定问题,而在另一时期,这些问题可能消失而不再存在,或者问题虽然仍然存在,但已不再需要政府调控和规制。同时,新的时期也可能产生需要政府调控和规制的新的问题,如随着工业化发展而产生并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生态问题、因经济社会未能协调发展而产生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如“非典”一类问题、还有如亚洲金融风波等突发性经济危机问题。这些新型问题一般难以通过市场自发调节解决,而需要借助一定的政府干预和规制加以解决。为处理这些新型问题,政府在减少某些旧的传统职能的同时,有必要增加某些新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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