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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法官首次使用‘自由心证’审案”的评说

  审理中,文成报关有限公司董事长苏某接受了法院询问,阐述借条其实是在2000年2月28日出具的。当时徐某称代公司向外省一家酒业公司借款120万元,其中大地文化进修学院借款41.5万元,说钱已进账。
  这样自己看到公司的收据才写下借条。因未收到钱,所以注明钱款已入文成报关有限公司的账上。苏某还举证了自己的日记,上面记载自己每天的日程安排等事宜。
  延伸调查不符实际,终露疑点
  为查明事实真相,法院审判工作向外延伸,法官动身对外省那家酒业公司作调查。那家公司称根据公司有关资料查寻,不能确定120万元现金之事,因未发现收据,当时经办人已调离。
  双方的针锋相对焦点集中在,大地文化进修学院是否收到徐某的借款。徐某认为除了有借条为凭,还有报关公司的记账凭证和审计报告佐证,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发生。但大地文化进修学院和文成报关有限公司认为,那些仅为应付工商年检所作的假账,其实未收到过120万元现金。相关证据证明,徐某讲述的交款的那天,苏本人根本不在交付现金的现场。
  法院反反复复分析了相关证据认为,首先涉及借条和收据的问题,根据借条记载内容,现金已入文成报关公司财务账册,但连该公司财务人员也出庭否认,讲述为应付年检,使账目轧平,才在2000年1月10日做账收到徐某和上海市大地文化进修学院现金120万元(用途记名投资款)为使财务账目能够轧平,同日以现金形式支付外省一家酒业公司120万元(用途记载为供货保证金额),事实上那家酒业公司亦作否认。其次,如此巨大金额的交易通过现金交易方式进行,不符合现代商业交易的习惯,完全可以运用票据银行交易渠道进行。再者,根据徐某提供的文成报关公司审计报告,由大地文化进修学院将借款作文成报关公司的注册资金,但审计结论认为相关凭证的真实性由文成报关公司负责。
  自由心证难圆其说,不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徐某陈述交付钱款只有他本人与苏某在场,但收据非苏某本人出具。徐某还对自己拥有120万元巨款现金的来源不能提供证明,存放钱款的方式也不符合当今社会正常的理财常识,对交付巨款现金时的包装,运输以及叠放形状、大小等细节的描述,都不能自圆其说。特别是苏某本人在借条中写明,借款“已入文成报关公司账册”,更说明借条是在徐某所称借款日之后出具的,徐某的陈述缺乏可信性,借条的内容与事实之间存在矛盾。遂作出了对徐某之诉不予支持的一审判决。
  解析法官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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