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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01)第9号行政判决答记者问

  
  三、关于法院聘请专家任陪审员。
  我国刑、民、行三部诉讼法均规定了陪审员制度:刑、民、行三种诉讼的审判组织均既可由审判员组成,也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陪审员则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是某一领域的专家,专家既可以是技术专家,也可以是法律专家。聘请技术专家任陪审员对于审理某些难度大的专门技术性问题,以保证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英国某些行政裁判所的裁判员必须有一定比例的技术专家组成)。至于聘请法律专家任陪审员是否必要,人们可能会有不同意见,因为法官本身即应是法律专家。但是法官作为法律专家与学者作为法律专家还是有区别的:法官通常要处理各种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各种不同的法律问题,因此,法官一般是法律领域的通才;而学者往往只研究某一学科,其重点研究的则更往往只是某一学科的某一领域或某几个领域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只有他们才是真正的专家。更何况,在我国现时的条件下,我国相当一部分法官的法律素质还尚未达到法律专家(即使是通才型专家)的水准。因此,至少在目前,我们的法院在遇到某种非常专门性的法律疑难问题时,聘请学者型法律专家任陪审员是很有必要和很有益处的。就本案而言,其所涉及的行政法问题和赔偿法问题即具有相当的难度,受案法院能对这些法律问题做出如此适当处理,应该说与聘请两位学者型法律专家担任陪审员参加审理和判决是分不开的。
  
  四、关于知识与公正的关系
  知识与公正的关系是条件关系而不是因果关系。首先,要实现公正,必须以相应的知识作基础。一个法官,要公正办案,他(她)必须有文化知识,有法律知识,有其他的社会知识。不能设想一个文盲、法盲能公正办案。文盲、法盲即使有公正办案的心,也无公正办案的力。其次,某些疑难案件的处理,可能需要高深的专门知识,包括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法院有时必须借助于法院外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才能明了案情和找出公正准确处理相应案件的途径。第三,有了知识,不是必然导致公正。知识是由人运用的,运用知识的人如果不公正,由其处理的案件不可能保证公正,这是常识。第四,专家并非公正的化身,专家并非等于公正。专家有专门知识,无疑有利于实现公正;专家受教育程度高,有利于提高其道德修养,亦是保障公正的一个重要条件。但是知识和道德都只是公正的条件,而不是必然产生公正,公正还与很多因素有关,例如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包括司法体制、审判方式、司法程序及司法外部环境等。更何况受教育程度高并不必然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第五,专家通常有高深的知识,但其知识往往限于某一领域,某一方面,因而也容易导致其片面性,影响其观点的公正性。第六,法院的案件有复杂、疑难的,也有很多简单或比较简单的,对于简单或比较简单的案件的处理,并不需要多高深的知识,可能常识或通才性知识更重要,更能产生公正。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常人的观点可能比一个专家的观点更具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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