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01)第9号行政判决答记者问
姜明安
【关键词】无
【全文】
一、关于本案的意义
本案给我们的主要启示有三:
(一)法只有为人民所掌握和运用,才能转化为法治。
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法治往往有两种错误认识:有人把法治看得很简单,以为一个国家只要有了法,法多了,法完善了,就有了法治。但事实远不是如此。就本案涉及的人和事而言,有关的法虽不能说已很完善,但也不能说很不完善,更不能说没有,如规范被告行政执法行为的环境卫生管理法、
行政处罚法等,规范原告申请和获取法律救济行为的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等。然而被告和全国各地许多象被告一样的行政机关长此以往就那样违法执法,而且他们那样做还并不认为是违法,并不认为有什么不对。如果不是这次死了人和被法院认定违法的话,被告还将继续那样做下去。至于原告和全国各地许多象原告一样的行政相对人,他们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死人、伤人或受到其他重大损失的话)也并不认为被告那样做有什么违法,很少会有人会为此去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于这样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秩序(有法而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不知法,或知法而不守法、用法),我们能谓之法治么?另一种错误认识则是把法治看得很复杂,视法治为高不可攀,可望而不可即。认为象我们中国这样的国情,这样的国民素质,这样的官治和人治情结,离法治还远着咧。事实同样亦非如此,法治并不是一个静止不变的完美状态,而是一个不断实现的过程。一个国家,只要人民真正掌握了权力,能不断将自己的意志形成法,并能运用法来监督政府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有了法治,或者说就处在法治的过程中。就本案而言,原告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想到了法,运用法去衡量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和通过法院去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被告则通过行政诉讼发现了自己应该遵循而未严格遵循的法,被动或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并将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吸取教训,严格依法执法。这样的一个过程、一种秩序,一种机制,不就是法治么?有什么特别的难而致我们可望而不可即呢?关键问题是我们不仅要制定法,而且我们大家都要掌握法,运用法,这样才能使法转化为法治。
(二)依法行政的口号只有通过追究行政权力行使者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才能转化为依法行政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