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刑事赔偿中,人民法院有罪判决认定之外的财产,或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判无罪的涉案财产,检察机关是否可认定为“违法所得”,移送有关机关或直接返还被害人,还是应当直接返还赔偿请求人?
此似宜应依不同情形作出不同处理:(1)如相对人有行政违法行为,财产属“违法所得”,应移送相应行政机关处理;(2)如相对人有行政违法行为,财产属被害人所有,亦应移送相应行政机关处理;(3)如相对人无行政违法行为,财产不属“违法所得”,应发还相对人;(4)如相对人无行政违法行为,财产属被害人所有,亦应发还相对人,责令相对人归还被害人,如相对人不归还,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四、赔偿请求人要求对错误羁押侵犯其人身自由权进行赔偿且具有以确认论的情形,同时要求赔偿其侵犯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的损失时,是否还需对侵犯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的情形依法进行确认?
此似不宜再进行确认。因为:(1)“以确认论”的法律文书通常即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在此种前提下,可通过赔偿程序而不是确认程序解决赔偿范围和赔多赔少的问题;(2)“以确认论”的法律文书在认定相对人人身自由权被侵犯时,通常会同时认定或提及相对人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因此被侵犯和受到损失的情况;(3)对侵害事实的认定不是必须经确认程序解决,实际上,在赔偿程序中,往往也要解决大量的事实确认问题;(4)此种问题如通过确认程序而不是赔偿程序解决不利于赔偿请求人权益的保护,不仅会增加其程序上的麻烦,而且可能导致其实体上的不利。
五、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因证据发生变化导致错捕,检察机关是否应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此似应分别情况处理(尽管《
国家赔偿法》统一规定由检察机关赔):(1)导致作出原批捕决定的证据错误如属相对人自己的过错所引起,一般应不予赔偿;(2)导致作出原批捕决定的证据错误如属公安机关的过错所引起,且检察机关审查不可能发现此种错误,应由公安机关赔偿为好( 有利于分清责任和实现监督目的);(3)导致作出原批捕决定的证据错误如属检察机关自己的过错所引起,或虽属公安机关的过错所引起,但检察机关审查本可以发现此种错误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纠正,则应由检察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如仅就过错责任而言,后一情形本应由公安、检察共同赔偿,但从方便赔偿请求人的角度,还是由检察一家赔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