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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的说明

  第四章 行政程序的一般制度。
  本章设七节二十八条,是本法的核心章。第一节规定申请、受理,即一般行政程序的开始。本节最重要的是规定了对申请的登记和出具收据制度,这一制度可避免很多事后的争议和纠纷。第二节规定告知制度,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告知。事前告知主要是针对依职权行政行为规定的,事中、事后告知则适用于整个行政处理行为。
  第三节和第四节分别规定证据和听证制度。证据制度节主要规定了取证责任、证据形式以及调查、收集证据(包括询问、讯问、审查、检查)、提供证据、保存证据的规则。关于调查、收集证据,借鉴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关于提供证据,试拟稿作出了对拒绝提供证据的证人、当事人罚款的规定;关于保存证据,试拟稿规定了编号、入卷、存档规则和保存期限规则。听证制度节区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听证形式:决策听证、处理听证和书面听证。对决策听证,重点规定了听证会(又可称“公听会”)和听证纪要;对处理听证,特别规定了相对人提出处理建议权;对书面听证,重点规定了书面听证方式。
  第五节和第六节分别规定了信息公开、保密和电子政务制度。信息公开主要确定为行政机关的义务和社会公众的权利(获取信息权或知情权),信息保密(主要指对行政相对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密)同样主要确定为行政机关的义务和相对人的权利(隐私权和商业秘密权)。行政机关违反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义务,试拟稿规定相对人可以请求司法救济,包括申请法院执行令强制行政机关依法提供信息。电子政务节对政府上网、电子政务范围和电子签章等事项作出了规范。考虑到电子政务在我国尚处于实验阶段,试拟稿赋予了行政机关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赋予了相对人以自愿权:行政机关可自行确定以电子文件实施行政行为,但应以征得相对人同意为原则。
  第七节规定时限、期间、送达与费用制度。关于期限,试拟稿规定了行政处理的一般期限(60日),这对于解决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的老大难问题预期将起一定作用;关于费用,试拟稿规定了行政行为无偿(即不收费)原则,这对于解决行政机关长期以来乱收费的老大难问题预期将起一定作用。
  第五章 特别行政行为程序。
  本章设五节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五种特别行政行为:行政规划、行政给付、行政征用、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关于行政规划,试拟稿主要规定了公众参与和政府及人大审议程序,这对于纠正目前规划制定、修改的随意性、滥用职权和大量侵犯相对人权益的现象是非常必要的。关于行政给付,试拟稿主要规定了保护弱势群体和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依法发放和依法提供救济的原则。关于行政征用,试拟稿根据宪法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原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征用相对人财产的条件以及补偿和安置要求。关于行政合同,试拟稿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的优先权、优益权(如监督权、检查权、处罚权、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权等),同时也规定了对其行使权力的诸多制约(如招标、投标、拍卖、违约责任、对相对人履行合同中损失的补偿、赔偿等)。关于行政指导,试拟稿规定了行政指导的方式、依据、原则和救济。试拟稿确定行政指导以相对人自愿接受为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由于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是自愿的,故行政机关对其因此受到的损失不予赔偿,而只视具体情况予以补偿。当然,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指导造成相对人损失的,相对人可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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