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程序法典的体系应如何设计和架构?
立法首先要解决的是立法模式和调整范围问题,在立法模式和调整范围确定以后,接下来的问题即是如何设计和架构法的体系的问题。法典的体系有各种型式,通常型式包括总则、分则两大部分,总则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其他涉及相应法域的一般问题;分则规定相应法域的具体制度。分则的基本型式又分两种:一是统一设编,分则与与总则并列。如我国的刑法典的体系,分总则、分则两大部分,总则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问题,分则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和应具体适用的刑罚。二是依不同内容单独设编,总则与各具体制度编并列。如德国民法典的体系,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后四编即为分则;我国诉讼法典的体系亦采取这种型式,如刑事诉讼法典分总则、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审判、执行四编,后三编即为分则。但民法典与诉讼法典分则分编的标准显然不同,前者是依所调整事项的性质(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分编,后者则是依所调整事项的顺序(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分编。
行政程序法典不同于
刑法和民法,尽管包括实体法,但主要不是实体法,故不能如刑法典和民法典一样架构体系。行政程序法典也不同于诉讼法,尽管主要是程序法,但不完全是程序法,其通常也包括实体法,故不能完全和诉讼法体系一样架构体系。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典的体系不仅不同于刑、民及诉讼法典的体系,而且相互之间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如德国行政程序法典分八章,除第一章总则外,其余各章分别为行政程序通则(主要为程序性规范)、行政行为(主要为实体性规范)、公法合同(实体、程序结合的规范)、特别程序、救济程序等;日本行政程序法典分六章,第一章为总则,其余五章分别为行政处分(包括依申请的处分,即授益处分,和不利处分两章)、行政指导、申报、补则;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分四编,第一编为总则,其余三编分别为主体、行政程序(主要为程序性规范)、行政活动(主要为实体性规范)。由此可见,行政程序法典的分则部分分编(章)不能完全以程序的逻辑顺序为标准,而必须兼顾实体事项的性质和特殊行为与特殊程序。
本试拟稿分为七章:第一章为总则,其余六章除最后一章附则外,均为分则内容,分别包括主体(主要为实体性规范)、行为(主要为实体性规范)、程序制度(主要为程序性规范)、特别程序(实体、程序结合的规范)、救济与责任(实体、程序结合的规范)。其中主体、行为章是依依所调整事项的性质分节的,如主体分行政机关、公共组织、行政相对人三节;行为分制定行政规范行为、行政处理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三节;而程序制度章则主要是依所调整事项的顺序分节的,该章分为申请、受理、告知、取证、听证、信息公开、电子政务、以及时限、期间、送达与费用等七节;特别程序章则是根据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规划、行政给付、行政征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分节的。这种体系架构的内在逻辑联系虽然不及刑法典、民法典和诉讼法典清晰和严密,但基于行政程序法典所调整事项性质的复杂性(既有程序问题,又有实体问题),应该说还是基本合理和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