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水忧患,市场加法治
姜明安
【关键词】无
【全文】
我国存在严重的水忧患:目前有6个省、区人均水资源量少于500立方米,尚不足人类生存对水的起码需求(人类生存对水的起码需求是人均水资源量1000立方米),另有16个省、区亦处于严重缺水状态(即人均水资源量低于2000立方米)。而且,这还不是问题的全部,与水资源严重短缺相对应的是,我国还存在严重的水污染和水浪费。就水污染情况言,目前我国全国河流近一半的河长受到污染,十分之一河长的水体已丧失使用价值,其他地上水(如湖泊、池塘等)和地下水同样污染严重。就水浪费情况言,我国农业单位灌溉面积用水量是发达国家的两倍,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更是发达国家的10-20倍(见《人民论坛》2000年第六期)。
怎么办?怎么解决我国迫在眉睫的水的问题。过去我们用了许多行政的办法,如行政计划、行政命令、行政调拨、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强制、行政制裁,等等。这些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或者缓解了一定范围的问题,但没有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水短缺(在一些地方,有人为争水而打架械斗)、水污染(在一些城市,因地下水污染,人们做饭甚至要买矿泉水)、水浪费的现象仍严重存在。
最近读《人民日报》的一篇报道“我国首笔用水权交易成交──义乌出资两亿元买来上游东阳水”(2001年2月16日)和《中国水利报》2月10日的相关报道,颇受启发,感觉到“市场 + 法治”是解决我国水问题的另一思路,是一个能较好解决问题的良策。
首先,水资源的使用权作为一种通过法律确立的权利(物权),其价值只有在进入市场交换后才可以得到更全面、更实际的体现。对于水权利(其他物权亦然),人们只有真正了解和把握其价值,才会更好地珍惜它,爱护它。人们珍惜、爱护水权利,就会尽可能减少对水的污染和浪费,充分利用水资源和节约水资源。
其次,水资源通过法律成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换,人们即会为了扩大该商品的“货”源而不断地开源节流,会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水资源的投资;为了使该商品升值,人们会想方设法地去保护和提高水的质量。这样,就不仅能使国家的现有水资源得到充分和有效利用,而且通过改进水质和加强、改善水设施,国家还能不断增加、发展可用的水资源。
第三、法的健全、完善是水市场运作的基本条件。水权作为物权,其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必须有物权法、
合同法和其他民事、商事法律的保障。水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在市场交换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必然也有某种特殊性,解决这种特殊的争议、纠纷亦必须适用特定的法律规则。此外,有权利必然有救济,水权利一旦为法律确立,就必须确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救济机制。总之,水的市场必须在水的法治中运作,而水的市场与水的法治结合,就会形成一种有利于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秩序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