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培植法治的自我完善机制

培植法治的自我完善机制


姜明安


【关键词】无
【全文】
  本案标的并不大,仅涉及三间旧房,案情也并不太复杂:当事人双方对此三间旧房的产权存在争议,对房管局先后颁发的两张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性存在争议。案件进入法院后,由于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司法程序问题(特别是程序问题)缺乏正确的把握,先后发布了十多份互不协调、互有矛盾的判决、裁定,使该案的诉讼关系越来越复杂,以至于最终使法院对解决此案几近束手无策。
  对于本案这么一个不太复杂的案件,法院为什么拖了数年解决不了?最后虽然似乎解决了,但仍是没有解决的解决(检察院已对此案提起抗诉)。我国的法治机制究竟存在什么缺陷?这些缺陷为什么不能通过法治机制的自我调节、自我修补功能而消除?
  本案暴露出的我国法治机制的缺陷至少有下述五端:
  缺陷之一:我国司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缺乏保障。司法权威源于司法裁判的公正、公开、独立和严肃性。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决定法院就某一案件、某一问题一旦作出裁决,该案件、问题就成为“已决事件(Res Judicata),当事人不得就该案件、问题再次起诉,法院不得就该案件、问题再次裁判。如果一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当事人仍可以无视法院的判决,裁定,重新提起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又再次受理,并且不受原裁判的拘束而再次裁判,这样的司法怎能保障权威。在无严肃性、权威性的司法机制下,本案的情形即难避免。
  缺陷之二: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缺乏有机的统一和协调。公正和效率的统一和协调是公权力运作永恒的目标。司法权同样是一种公权力,同样应追求公正和效率的统一和协调。公正和效率本身有统一的一面,但也有矛盾和冲突的一面。在具体案件中,必须协调二者的关系,不能把其中任何一个目标绝对化。将公正绝对化不仅会导致严重的效率低下,而且亦将损害甚至完全失去公正。将效率绝对化将使效率变得完全失去意义或甚至导致负面意义。本案即为例证。
  缺陷之三:我们的法官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缺乏正确认识和有效运用。就本案而言,法律对此类涉及行政、民事法律关系交织的案件如何处理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有关的法律原则、精神早已存在,而且,学术界和实务界就本案进行了那么多的讨论,提出了那么多的解决方案,然而我们各级法院的法官经过近十年时间却不能从中找出一条解决问题的途径。社会生活是无穷无尽的,而法律总是有限的,法律之所以赋予(当然也必须赋予)执法者、司法者以自由裁量,是因为执法者、司法者具有创造思维的头脑,他们在适用法律中能通过权衡、裁量和解释法律,发掘法律的原则、精神而弥补法律的缺陷。如果执法、司法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和进行简单的形式逻辑推理,那么其由电脑来做也许更为合适,因为电脑不仅比人的推理速度快得多,而且其推理不受感情因素的影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