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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武器乎?

法律,武器乎?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在日常生活中,大凡人們談到對法律的重視,總忘不了說句與“法律武器”相關的話。如:“專家(或法官、律師)告誡公民,為了捍衛自己的權利,既要掌握法律武器,更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說真的,把法律當作武器看待,和那個“無法無天”的年代相比,已經是個翻天覆地的變化。但在這里,我們仍然捕捉不到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的信息,而自覺不自覺地把此種觀念和中國固有的法律文化聯系起來。自古以來,在我們的文化中就把法與刑等同起來,所謂“法者,刑也”。同樣,“刑起于兵”,也是人們所熟悉的一條常識。人類生活的經驗告訴我們,盡管在政治與社會統治中,刑也罷、兵也罷,都是不可或缺的器具。但它們的功用,也只能達到器用的層次。自古而然的這種法律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法理中不但未加改變,而且由于法律工具主義觀念的深入人心,得到了進一步的闡揚和“發展”。  
  表面看來,“武器法律觀”確實使法律獲得了被普遍重視、甚至尊重的理由。但這是否就能導向官、民一致熱愛法律?實現所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的功能﹔或者所謂“公民愛護法律(套用戰士愛護武器)就像愛護他們的眼睛一樣”的效用?我覺得,不論就事實言,還是從邏輯看,要以“法律武器觀”來實現人們對法律的這種愛護、尊敬乃至信仰,是令人懷疑的。  
  先來看事實。任何武器,只是用來對付敵手的工具。當“武器”能得心應手地運用,并必然能實現操縱者的目的時,對它的愛護在情理之中﹔反之,當“武器”對實現操縱者的目的變得礙手礙腳時,操縱者往往棄之如敝屣。君不見在中國古代“前主所是著為律,后主所是疏為令”的情形嗎?君不見在當代中國的改革實踐中,地方保護、部門保護、行業保護等現象往往借助制定各自的“法律”而鳴鑼開道的情形嗎?君不見當國家法律有礙于各種利益“保護”現象時,人們又想方設法拋開法律、另起爐灶的情形嗎……甚至,即使在一些法學家的筆下,也能輕松地尋找出為公然的違憲行為和違法行為進行學理辯護的理由。例如所謂“良性違憲”的主張,再如以民間法蔑視制定法的學說等。可見,當人們將法律定位為任何意義上的“武器”時,在實踐上難免被人為地、甚至任意地進行裁減、取舍。  
  再來看邏輯。法律既然是一種“武器”,人們自然可以尋求其它武器來替代它,只要法律不能隨人心愿。更何況法律自從產生以來,就有規范、限制人們行為的功能。具體到現代法律,則是社會公平的規范模式。它與人們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固有心理不無矛盾,這就是所謂公平與效率的矛盾。一旦法律與人們的利益間產生沖突,或者法律不再是實現人們利益追求的武器,那么,利益的權衡必然使法律連武器的地位也難得保有。特別對當權者而言,當法律成為其放縱地追求利益的障礙時,他們可以毫不猶豫地犧牲法律,選擇對實現其利益有效的任何武器、任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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