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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义务与缘心论罪

忠诚义务与缘心论罪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在本质上讲,是一个有关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问题。从现代法律视角看,忠诚义务在类似契约的社会关系中,仍然是一个极具魅力的词汇。缺乏对契约义务的忠诚精神,就很难形成法治社会所必需的精神要素。然而,“缘心论罪”却因与现代法律精神格格不入而一再遭人贬逐。那么,把这样两个在精神意旨上截然有别的词放在一起,是否对忠诚义务是一种亵渎?事实上,忠诚义务在现代法律中只存在于契约关系中,即使我们把婚姻当作一种契约关系,也只能涉及婚姻中有关财产、人身、身份等外在关系的内容。至于婚姻中至关重要的感情因素,既无可以度量的有形参照,也无法通过契约关系来进行强制规范。因此,当
  法律把相互忠诚规定为夫妻间的义务时,不仅使其面临着在操作上的困难,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使法律面临着自身合法性的困惑。
  在学理上讲,义务,不论其是禁止性的还是倡导性的,在实践中人们的行为与它的关系只有两种,相应地行为的法律后果也有两种:其一是行为合乎义务要求,法律对其调整结果是肯定;其二是行为背反义务要求,法律对它的调整结果则是否定和矫正。义务的履行是主体间利益博弈或道德自主的结果;行为背反义务的结果只能是法律强制因素的追加。因此,在任何一种义务的背后,总会有强制因素的相伴。只要人们的道德自觉不足以使义务完全实现,就会有外在强制力量促其实现。
  对义务实现之学理特征的说明,是为了进一步说明夫妻之“相互忠诚义务”实现的困难。如果“相互忠诚”被规定为夫妻间的义务,就顺理成章地可以推出用国家强制力量来促使夫妻相互忠诚的实现。诚然,倘若相互忠诚只限于夫妻间外在的、有形的行为时,在判定上并不产生多少困难,故强制执行并不为过。不过,这时法律对不履行义务者的强制,仍然只是对主体之行为的强制,而不是直接对主体心理活动的强制。然而,我们不能不考虑的是,相互忠诚在夫妻关系中主要不是一个衡量其行为的标准,而是涉及夫妻关系之感情问题的内在心理标准。也就是说,相互忠诚主要是夫妻间的一种道义、心理活动。这样,不但如何判定夫妻间是否忠诚就成为难题,而且在事实上,所谓忠诚只能是立法者的一相情愿。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如果把“相互忠诚”当作夫妻义务,就合乎逻辑地要求当夫妻间出现不忠诚时,需要借用国家强制力量来确保他(她)们之间的(心理)忠诚。试问,这种情形与“缘心论罪”除了在程度上有别外,在性质上又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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